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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治“非典”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3-12-01
  目前国人最关心的已经不是伊拉克战争,我们最关心的是“非典”,一种没有被医学专家确定病因、找到有效治疗途径的流行疫病,“非典”是一个很敏感的社会问题。在处理这一敏感问题的时候,是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事,还是单纯依靠某些善意官员的行政意志处理呢?我们认为,有法必须依法。 
  依法,可以发挥出法律制度的行为调节作用,树立法治的政府形象,提升公民生活的安全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所以,瞒报、谎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流行疫病的出现,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事前可完全防范的,它给社会或许带来一定的恐慌反应。而且这种恐慌情绪,或许会随着人治措施的某一失当行为出现,呈现出秩序的混乱化。我们认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处理这类问题较好,它比处于猜测、怀疑、信息闭塞情形下产生的反应, 增加了理性的成分。隐瞒不报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大张旗鼓的公开进行预防和防治工作,反而使疫情迅速蔓延,影响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前不久,中央已经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依法进行报告。
        依法,可以督促政府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公民健康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依法处理“非典”,就能够督促公权力部门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任何不按照法律行事或拖延行事的方式,既是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疏于法治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二OO三年四月八日,卫生部已经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范畴。
  依法,可以宣传法治,让公民知道并且也有法律义务配合国家的对传染疾病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包括配合作为控制措施的隔离措施,是公民的法定义务,而不是人治者随意性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还可以依法封锁疫区。这些都不是违法的“非常措施”,而是法律早已规定的合法疫病防治方法。 
  我们国家是法治国家,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主观意识(尽管是善意的)而有法不依,我们要落实法律制度的实施。无论从目前抑制“非典”造成的恐慌来讲,还是从将来对其他可能出现的传染疾病的防治来讲,我们都有义务,也应当依法去处理我们面对的一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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