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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难——法院对待“诉讼爆炸”的不高明一招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9-02-27


  我们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解决民事纠纷方式有多种,如:一是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二是民间调解,三是行政处理,四是仲裁,五是诉讼。作为一个理性的社会,纠纷当事人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多种因素、原因、以及司法的最终救济效力,使得大量的民事、行政纠纷涌向法院,不同程度的出现的“诉讼爆炸”。法院、法官有些不堪重负。于是,部分基层法院适时开始调研研究,出台的一些利己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把好立案关。基本原则是“堵”,能不立的案件不立,能立的案件要和审结数挂钩,即立多少结多少,结案率达百分百。具体操作执行是,加大审查力度,稍微有似乎不归法院管辖的案件坚决不立;对当事人递入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定案证据缺一不可;严重者,还在法外向当事人索要非立案必须的,且当事人又难以获得的有关材料等等。不立案也不给出任何不予立案的手续。于是,大家就会看到立案厅内人满为患,怨声载道,经常出现当事人与立案法官因为立与不立的争吵场面。
  大禹治水的故事。我想大家都知道,“治水之道在于疏导,而不是堵截”。堵的后果就是越堵越泛滥。就纠纷而言,要么在自生自灭,要么再演化恶性升级。其实最高院一向便民诉讼的,只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高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 立案是法院与公众接触的第一个环节。群众打官司难,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就是立案难。为此 《意见》用了多个条文对方便群众立案提出了指导意见。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立案,可以为行动不便的伤病患者、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上门立案等便民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庭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直接受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信访接待、诉讼引导、案件查询、办案人员联系、诉讼材料接转、诉讼疑问解答、判后答疑、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工作,并应配置必需的服务设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制度。
  ——人民法院应当做好诉讼风险提示工作,在接待立案时向当事人提供诉讼风险提示书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帮助当事人了解诉讼风险、诉讼权利和义务。
  《意见》也对提高诉讼效率提出了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着重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看看,上面有这么好的指导意见,可是到下面就跑了偏,跟小沈阳穿的苏格兰裤子没啥两样。
  虽说绝不能用“兴百姓苦,亡百姓苦”来形容,但是老百姓现在打官司确实难,门口都进不去,何谈审理?建议最高院派出暗访巡视组,到群众反映激烈的地方看看。注意千万不要兴师动众的明访。要是明访,那么看到的只能是海市蜃楼,即虽然是你眼睛看到的,但是这时的眼睛会欺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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