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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红头文件当处罚决定书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9-04-28
  有一案例,村集体将某荒山(有部分灌木林)承包农民开荒种地,收取承包费,双方签有承包合同书。农民经营多年后,村集体因债务将该荒山割地给某镇林业站,林业站成为新发包人,按原合同书收取农民的承包费。数年后,该镇政府对每户农民下发红头文件《停止毁林开荒通知书》内容简单:“××农民:你毁林开荒×亩,现通知你立即停止耕种行为,处罚×元,否则后果自负。镇政府公章,年月日”。林业站态度默然。政府送达人员手持文件挨家挨户送达,俨然当年皇上的圣旨。农民没有见过世面,慌了神,不知所措。
  面对这样的咨询,笔者愕然。我们姑且不谈该开荒地是否为林地,先谈红头文件能否当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还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必须载明的事项、印章等规定,是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形式,通常称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果载明的事项不全,不仅影响被处罚人权利、义务的实现,也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形象。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写明被处罚人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的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就会受到影响,同时最终也损害了政府法治的运行。另外,《通知书》属于告知性文书,不能代表行政处理的结论性《决定书》;实质上讲,红头文件政府机关文件,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文书。
  可是,有关政府官员总是拿鸡毛当令箭,自认为好使。天天执法,竟不知法为何物。悲哀啊。足见红头文件乃法治的大敌。
  规劝有些政府及官员莫把红头文件当处罚决定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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