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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立案难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9-06-16
  6月10日,笔者的手机收到同事贾新明律师的短信“你的立案难呼声得到了《参考消息》的相应,今见报,请关注。”随即上网看到了贾律师一同发来的2009年6月10日《参考消息》第8版登载的“地方法院应解决‘立案难’问题”(香港《南华早报》6月9日报道,详见报页影印件  见附页)。
  可以说,《参考消息》的报道已经是相当的注意措词、修辞和表达,但尽管如此,明眼人从一些已经很此人的言辞中仍然不难一眼看出法院“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愈演愈烈的、影响国家法制进程的、影响人民法院公信力的难题。
  其主要表达:宪法颁布27年后费劲立案,人民大众难以接近司法程序、地方法院是众所周知的没用、普通人中彩票的机会都会比中国任何法院接受行政案件的机率大、虽说是法制,但是仍然受到严格(的人的)控制---------句句点题、针针见血!着实令人汗颜!
  笔者2月27日曾发过一篇“立案难——法院对待“诉讼爆炸”的不高明一招”短文,对社会上的立案难问题表示关注。不到半年,香港报纸也将中国立案及审判问题推上报端,不能不说问题的严重程度。
  笔者感慨的是,一方面国家加大普法力度,其目的决不是简单到驯化。而在于告诉人们什么是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当老百姓懂法后,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在寻求法律给与的救济途径时,打官司的第一环----立案上,就被司法拒之门外。司法部长吴爱英说:法治实践是最生动的法制教育。切身的碰壁痛楚,能不让百姓遗憾伤悲吗?一通议论之后便都灰心丧气报以绝望,这样的法治实践教训了他们记住了单田芳的一句评书词:“这年头光棍不斗势力”。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法律是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法律,最不应该的就是被当成观赏品。这就难怪有人写道:“法律如花,给人看的也就罢了。虽然华而不实! 但是,那不是鲜花,而是塑料花,而且大行其道,只能养眼,不能养神。 看久了,视觉疲劳了,真花假花真话假话成了一路货色” 。笔者在法院立案庭听到一位老者无奈摇头说的一句“哎,法律这个东西只是装装门面和给人看看的,根本就不是用来执行的”,听后无言。
  笔者百思不得其解“说一套做一套”差距咋这么大呢?实践中为什么司法不亲民?
  下面还是援引一段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徐昕在答《中国审判》记者问,他说到:“立案难”的表现大致包括:(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某些法院适用该条时掌握过严;(2)某些法院自行规定拔高起诉的门槛;(3)某些法院追求结案率存在“抽屉案”,即法院收到诉状后不及时立案,而将诉状搁置,等有空闲时才进入立案程序;(4)个别法官利用立案审查,故意刁难当事人,甚至完全置之不理,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令当事人无法上诉;(5)某些法院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某些敏感案件,也往往拒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可见,目前我国所存在的“立案难”问题,虽然有《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规则较为模糊等原因,但主要不是立法层面的欠缺所致,绝大多数问题实际上是出在法律执行的层面,是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的背离。
  其实,学者说话总是文绉绉,例如对法院自行报告起诉门槛就点到为止,不再深入剖析。某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曾明确跟笔者说:“唐律师,农村土地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不要代理了,代理了你也立不上案件”问:“为何 ?”,答曰:“我要受理此案,我的乌纱帽就保不住了。”还是法官通晓真谛,一句道破天机。
  因为我们的现行制度告诉领导,他不需要对部下和下属负责,他们只需要对他的领导负责就可以了。因为作为一名职业官员,他的前途和未来不是掌握在他的服务对象下属和老百姓的手里,而是掌握在他的上级的手里。因此,如何讨好上级?
  牢骚总归牢骚,最终还得回到解决与化解上来,笔者认为,一方面,呼吁掌权的司法长官们,真正将胡书记的科学发展观学到骨髓里,而不是找秘书抄抄罢了,做些司法亲民的善举,当然不是说无规范的敞开受案,而是严格依法操作,已是百姓三生有幸了。
  另一方面,作为执业律师,不能等到立案不难的时候再立案,而是要因势利导、知难而上、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做到法官不立都不行。笔者到某区立案,材料齐备,法官反复提出N个问题,笔者一一从容对答如流,并以证据说话,最后,法官居然提出被告电话号需写上诉状,笔者早有准备立刻写上被告身份旁边。这时法官拨通被告电话核实,对方承认确属其人。法官最后说了一句:“唐律师,还真难为不住你了,缴费立案吧”。这就是最高院张军副院长所说的“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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