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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尚未终结,审查起诉机关是否有权直接起诉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9-09-07
  笔者今天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为一起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庭前辩护人发现侦查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只曾经对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提出过起诉意见,对贩卖毒品案件从未提出过移送审查起诉意见,并且特意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贩卖毒品案件尚未侦查终结,还在继续工作中。
  庭审中公诉人强调,审查起诉机关同时具有监督职能,即便侦查机关未提出移送意见,自己也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对此,笔者认为,贩毒案件侦查权专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无权审查更无权直接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案件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之后,人民检察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起诉。
  本案中,哈尔滨市公安局虽然于2008年12月22日向哈尔滨市检察院写出过《起诉意见书》,但是该《起诉意见书》仅仅是对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的起诉意见,并没有针对郑志刚贩毒案件制作的起诉意见。
  相反,当日与《起诉意见书》一起报到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材料中,还有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我局对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对该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先行起诉”。这充分说明,侦查机关对郑志刚的贩毒案件并没有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亦未对该部分犯罪移送审查起诉。而且,至今卷宗中也没有发现侦查机关有针对贩毒案件的《起诉意见书》,也没有发现侦查终结的相关材料。
  贩毒案件侦查机关尚未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机关当然就不能也不应对贩毒案件进行审查,更不能也不应起诉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以,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程序违法,其针对郑志刚涉嫌贩毒案件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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