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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缺席”庭审的“作风问题”

来源: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日期:2010-05-31

  今年5月初,两位律师代理了一起发生在云南曲靖市麒麟区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月25日,律师接到曲靖市麒麟区法院立案庭的《出庭通知书》,定于7月9日上午开庭审理。9日早上,原告被告及律师准时到达指定法庭后,却发现法庭大门紧闭。该法院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大多法官集体出去考察工作了,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够,所以才出现了这种状况。(7月11日《海南特区报》)

  法官“缺席”庭审,这近乎天方夜谭,作为具有法定效力的《出庭通知书》,本就是由法官根据案件审理的程序和需要来确定的,法官在庭审日“集体考察工作”,导致法庭大门紧闭,确实闻所未闻。在QQ上与几位法学界朋友议及此事,有人抛出这一问题: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以撤诉论;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可缺席判决;法官不出席庭审,当以何论?

  当以何论?这是个难题。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处理法官”,也就是追究法官的责任。但是,其一,这只是一个表面的解决办法,所解决的只是个体的失职(如果还会认定主办法官失职的话);其二,从新闻来看,在法院的潜意识中,“审判工作”与“考察工作”相比,都是“为了工作”,二者并无孰先孰后的问题,以何“罪”论处?其三,对于法官的“工作冲突”导致的“缺席庭审”,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法官的“缺席”,并不必然导致法官被追责,更不可能对后来者有镜鉴作用。

  居于上述原因,我对“当以何论”的回答是:“以无法论”,也就是当法律不存在就可以了。一个法治社会里,法院的核心价值理念应是“法律至上”,法律的执行者考虑的只是法律的遵守问题。法院作为以法律权衡是非的最后一道关口,其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应是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法律效力得以实现的基础。作为法院的核心价值,法律至上的原则应当是深入骨髓,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有所动摇,更不用说诸如“考察工作”此类匪夷所思的原因了。

  庭审日出现法官“缺席”的怪事,看似法官的个体渎职失职,实为法院法律至上核心理念的确立远没有形成,法官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还相当薄弱。以目前的核心理念而言,法官缺席庭审,在法学界看来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而当事人可能会认为这最多只是一个工作作风问题。在这样的现实之下,有人认为要对法官的行为作出相应法律规定,违者进行处罚;而在我看来,这完全没有必要。如果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的核心价值理念问题,这种规定将全成废话,因为在真正的法治环境中,断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作为执法律权柄的法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也确实只能无视法律了,这根本不是法律规定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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