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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和高晓松的律师受苦了

来源:东方网 日期:2011-05-24
 
  上周有两个案子宣判了:高晓松因为醉驾,被“顶格”判处6个月拘役;药家鑫杀人案终审宣判,死刑。

  两案已经宣判,在实体正义的炫目阳光下,却有着包括否定辩护制度在内的法治共识方面的倒退。高晓松因积极认罪,几次打断律师的辩护,赢得不少人的喝彩。而药家鑫案终审之后,受害方的代理人张显(某大学副教授,非律师)在网上指责药的辩护人路刚律师“一味地为了自己的当事人做些黑白颠倒的事”,网友也直斥路刚为无良律师。

  总之,如果是“好人”就该好好认罪,不该找律师;如果是“坏人”,就更不能找律师脱罪。反正,都不能找律师。

  先分析高案。其辩护律师认为酒精检测程序有瑕疵,高晓松几次打断其辩护,“律师,我已经认罪了”。这一举动被公众解读为高的认罪态度好。

  其实,高如果真不想辩护,可以不请律师,不必请了律师又不让人家辩护。而且,中国不是美国,在美国,刑案必须有律师出庭,而按去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做的调查,中国68.1%案件的被告人是在无辩护人的情况下受审的。

  此外,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法庭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当事人的扩音器,想开就开,想关就关。为高晓松不让律师辩护而欢呼的人,应清理一下知识库存,不要停留在“少废话”、“老实点”的时代。

  至于说律师挑执法程序的漏洞,这本是律师职责所在,也是代表民权在监督公权。在法治国家,警方的任何一个程序瑕疵,都足以被辩方律师利用,推翻指控,而中国的刑事律师都知道,光找执法程序上的漏洞很难翻案。这是谁的悲哀?

  再以药家鑫案来说,此案之所以成为热点,有深层的社会背景。一审之前,社会关注度并不高,之后由于辩护律师的“激情杀人说”、李玫瑾教授的“弹钢琴说”,以及药家鑫军二代的符号被确认,才引发轩然大波,成为社会事件。

  “激情杀人”的提法,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反感。其实,这是套用英美法的术语,激情杀人相对于蓄意谋杀,主观恶性较低。

  “激情杀人”一说,无论是否被法院采纳,都是律师在依法履行辩护权,而享有辩护权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更是实现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因而,律师的正常辩护意见不应遭到非议。法治不是要杀掉一个药家鑫,而是要让所有嫌疑人都能接受公正的审判。而公正的审判基于对法律的遵守,不屈从于权贵,同样也不屈从于口水。药被判极刑,并非“民意”的胜利,而是依法审判的结果。有必要重申法律教科书上的常识:民愤巨大不是判死刑的理由,法律才是。

  法治不公的起点、终点都不在于律师“钻法律空子”。相反,民权监督公权还不够,律师辩护权不能对司法机关形成有效制约,才是真问题所在。

  监督公权,维护法治,努力为每一个公民争取程序上的正当权利——比方说,获得辩护机会、不受非法逮捕、不受刑讯逼供等——才应是社会舆论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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