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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苹果”侵权看网络版权保护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2-02-17
    新一代iPad产品火爆销售之时,近百部文学作品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摆在苹果应用商店出售,甚至免费下载。日前,22位中国知名作家向苹果公司集体维权。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苹果应用商店确实存在盗版侵权嫌疑,但尚需相关部门确认后才能作出最终判断(3月19日《新京报》)。

      类似苹果涉嫌侵犯作家着作权的是,去年3月,百度文库遭受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等作家的声讨,称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们的作品发布在百度文库中,并对用户免费开放。这些事件给人最大的启示是,在互联网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来保护网络版权,立法亟待对这些新情况作出反映,进行规范。

      苹果涉嫌侵权并非是苹果公司自身将作家的作品上传,如果是这样的话,依据现行的着作权法,作家的权利很容易得到救济。然而,苹果应用商店所陈列的作家作品,是用户自己传上去的,苹果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就如同一个传统卖场或超市仅为经营者提供场地,至于卖的什么东西,是由经营者自己决定的。这就给作家维权带来困难,因为作家面对网络上成千上万的用户,很难有效进行维权,而要追究网络平台的提供者——苹果公司的责任,则面临着法律救济不力的困境。

      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按照百度文库的说法,他们是“作为免费文档分享平台,此前没有任何广告或盈利”,那么,只要他们及时删除侵权作品,他们就需要不承担责任。不过,苹果公司与应用程序开发者的合作模式是根据下载量的收入进行三七分成,苹果拿三成,开发者得七成。但即便如此,《条例》并未对直接参与了分利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苹果公司还可以用对作品侵权并不知情进行抗辩。

      当然,作家可以要求苹果公司及时删除侵权作品,如果苹果公司没有及时删除侵权作品,苹果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里仍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等作家知晓作品被侵权通知苹果公司删除时,作品被侵权已经成为事实,侵权作品已经在网上扩散;二是作家发现一起侵权作品,苹果公司删除一个,但网络上成千上万的用户不断地上传,作家防不胜防,这对于保护作家的作品版权没有实质意义。

      因此,立法者面对互联网对于版权侵犯的新情况,是否应该改变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仅是承担发现侵权作品后删除责任的现状,而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承担起核准版权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各种正式出版的作品,如果没有有效版权证明就准许上传,就视为“应当知道”是侵权作品而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总之,立法者应当找到一条保护作者版权和维护言论自由、促进文艺繁荣的平衡之道,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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