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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大暴雨期间上下班受伤算工伤么?

来源:转载法律博客 日期:2012-08-02

    2012年7月21日,六十年不遇的特大暴雨又一次被首都人民遇到了。

    暴雨已经成为过去,但这场暴雨带给我们的反思却没有随着雨水的消逝而逝去!

    那么,如果员工在北京特大暴雨期间上下班受到伤害能算工伤么?

    当时正值下班这种事情应该有可能,因为正值周末下班高峰期。

    我们先看现行《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第十五条(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也就是说本身不是工伤,但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换而言之你如果在北京特大暴雨期间上下班过程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为工伤。

    那一般情况下呢?

    《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

    也就是说,员工在北京特大暴雨期间上下班除非遇到交通事故伤害,且非本人主要责任,才能是工伤。

    综上分析,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员工在北京特大暴雨期间上下班是不能认定是或视为工伤。

    这应该没有大的疑异吧?

    要不信,北京遭到不幸的市民您可以去试一试!

    不过,在我国的香港,可能情况就不是这样。

    值北京特大暴雨期间,我国的南方也遭遇到了台风韦森特的袭击而带来特大暴雨,真是南北皆雨!

    例如一名雇员的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半,他在晚上7时遭遇意外而引致身体受伤,当时他正在由工作地点返回居所途中,而八号飓风信号正在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要负起《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因为按照香港劳工处制定的《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雇员在上班或下班途中遭遇意外而受伤,可定为工伤,雇主需负起《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据说本次台风期间,香港有近140人受伤,其中部分人可以认定为工伤。

    当然,按照惯例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或红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香港企业会提前让员工下班回家,而当日工资结算,一般在雇佣合同内事先订明。

    但香港劳工处特别指出,台风和暴雨都是自然灾害,即使事先未有订明工作安全,但雇员由于恶劣天气或因不受控制的因素影响而缺勤,雇主不应扣除他们的工资。同样,他们的勤工奖也不应受到影响。而雇主应考虑发放台风或暴雨当值津贴给在台风或暴雨期间工作的雇员。

    另外,或许有人认为,像香港这种资本主义制度雇主会不会因此扣除他们工资?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须按订明的工作安排上班但缺勤或迟到的雇员,雇主不应理所当然地扣除他们的工资,而需查明原因,并考虑每宗个案的独特情况。

    看这一点,就知道北京特大暴雨中最敬业的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协管员叫“不合时宜”了,难怪那位协管员要受处理了!

    因台风损失的时间可否计入假期?

    答案仍然是不行!如雇主减少雇员有权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用以补偿因发出8号或以上飓风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而损失的工作时间,仍属违法。同时,如雇员因恶劣天气而不能上班或迟到,雇主不应因此便纪律处罚或解雇该名雇员。

    那对于必须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工作的雇员,雇主要做什么安全防范呢?

    香港法律规定,雇主必须评估有关风险,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控制。雇主的责任包括提供和维持安全的作业装备,例如指示雇员尽量远离危险的地方,并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雨衣、防水安全靴等。

    看来,我们大陆的劳工保护离香港还有不少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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