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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工人致伤的责任承担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李秋菊律师 日期:2012-10-29
  2011年3月初,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徐先生家准备重新装修一下原有住房。于是,徐先生从街边找来瓦工、木工等站大岗的流动务工人员,开始装修。徐先生准备打一套壁柜及厨房的橱柜,经与木工陈师傅、李师傅商定工钱3000元,材料由徐先生自备。木工下了料单后,徐先生购置了三十张细木工板靠墙立放在屋内,以备随时使用。3月12日早8时许,两位木工师傅开工干活,准备用到靠在墙的最里边的一张浅颜色的板子,但是由于三十张板子靠在一起,分量太重,两人无法将板子取出。站在一边的房主徐先生见状忙伸手帮忙扶着板子。陈师傅一手扶着另一侧板子,一手用木方撬起靠在一起的板子,以使李师傅能够取出最里边的木板。谁想,支撑的木方承受不住几十张木板的重量突然断开,几十张板子迎面倒了过来。徐先生见情况不好,松手闪到一边,结果,陈师傅被几十张板子砸倒,整个下半身被压在了板子下面,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陈师傅尿管断裂,骨盆骨折,共花去医疗费28880元。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为八级。陈师傅认为:其是在被徐先生的雇佣活动中人身受到了损害,应该得到赔偿;而徐先生认为,自己是将活包给了木工,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人无法协商解决,陈师傅将徐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13万余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有两个方面,一是木工与房主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二是房主徐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雇佣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控制与从属的关系。陈师傅等人是以自己的技术、劳力为徐先生完成装修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一次性获得报酬。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点。因此,陈木匠与徐先生之间所达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自行承担制作过程中发生的风险。本案中,徐先生是否就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呢?
  律师认为,徐先生应当承担承揽人选任不当及事故发生时操作不当的责任。
  徐先生明知陈师傅等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将其房屋装修的木工工程承包给其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徐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自行松手躲开,导致陈师傅一人无法支撑住倒下的木板,而致损害发生。因此,徐先生对陈师傅的损害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陈师傅使用木方撬压木板操作不当,安全意识不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选任过失。在本案中,徐先生将家装工程直接包给了没有装修资质的承揽方陈师傅,直接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在危险发生时,由于徐先生松手,导致陈师傅不能独自承重而被砸伤,徐先生的过错程度要大于陈木匠,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师傅作为成年人,对危险行为应当有判断和认识,但是由于自身未尽到谨慎的义务,使用危险方法进行操作,故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徐先生承担70%的责任,支付陈师傅9万余元赔偿款。
  同样进行家装,油工张师傅受伤后所得到的赔偿情况则完全不同。油工张师傅系某装饰公司的工人。2010年9月,该公司与宋先生订立了住宅装修协议,由宋先生提供主要材料,装饰公司负责辅料及人工。开工后,公司指派张师傅进行油工的施工。施工过程中,张师傅不慎从跳板上摔下,导致骨盆骨折。在这个案例中,同样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房主宋先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张师傅的权利如何保护的问题。
  这两项装饰工程合同的性质是相同的,即房主与装修人所达成的均属于承揽合同,装修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均应当由承揽人即装修人承担。宋先生作为定做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并无过错,故不承担对油工张师傅的赔偿责任。而张师傅作为装饰公司的工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应属工伤。装饰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应自行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张师傅因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合同,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张师傅伤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被确认为工伤,并进行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的认定。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由于张师傅所在的装饰公司没有为职工办理并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张师傅工伤的全部赔偿均是由装饰公司承担的。
  这两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位房主找的是无资质的个人进行装修;一位房主找的是有资质的家装公司订立了书面合同进行的施工;找个人施工的房主在工人受伤后承担了大部分的赔偿责任;而找家装公司的房主在工人受伤后并没有因此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同样是工人,无资质无单位的工人没有得到全额的赔偿,而有单位的工人则得到了全部的赔偿款。宋先生选择了有资质的承揽人,规避了装修过程中人身损害的风险;而油工张师傅由于与装饰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样使得自己工伤待遇得到全面的保障。
  目前,我国对家装市场规范不到位,像陈师傅这种没有执照、没有资质、没有固定办公场所、不签合同的务工人员在家装市场上大量存在,由于成本低,价格便宜,受到一部分房主的欢迎。但这些家装游击队,水平参差不齐,有活聚在一起,完事各奔东西,对于做过的家装工程,无售后无维修,遇到问题,房主甚至无从查找其人在何处。而对于务工者来讲,由于很少与房主签有书面合同,往往很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房主拖欠装修款的情况,往往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索要;出现重大人身安全事故时,由于大多务工人员没有伤害保险及劳务合同,从而加大了自身和房主的风险。因此律师提醒:家装不能只图便宜,应当找具备装修资质的家装公司进行施工;同时,务工人员应当进入有资质的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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