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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案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

来源:人民法院报 日期:2013-04-22
  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司法公正寓于司法个案,通过具体案件而体现。司法者必须德才兼备,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坚定法治信仰,时刻奉法唯谨,清正廉洁,提高司法能力,才能保证对每一件案件作出的司法裁断,与民众对公正的要求和感受相近、相符。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要求,提出了一个事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大局,必须明确认识和认真实践的现实问题。

  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当前,司法中有违公正的现象还比较多,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司法腐败行为并不罕见。在司法裁决中,以本地区的需要为准,或者先评估裁断社会风险,以回避风险;对所谓敏感案件,不收案、结案,不依法裁断;对领导干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当干预案件的,不敢拒绝;为避免缠诉闹访,不惜向不合法诉求让步,改变终局结论,或不当使用惩罚手段,强力压制等现象。这些现象都直接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对法治造成了明显的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者必须提高司法能力,避免因能力不足水平不高,降低案件质量。司法事关人民福祉和国家兴衰,没有小事,即使是技术性错误和瑕疵,如对证据的判断有误、对法定程序的疏漏等,也可能酿成程序、实体违法的后果,严重者还会造成重大错案、冤案。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所以,作为司法公正的直接责任者,必须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即使是个别错误,也不能借口比例不大、事出偶然等而不以为意甚至心安理得。

  司法公正寓于司法个案,通过具体案件而体现。

  司法的生命与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即司法公正。司法是国家法治链条中的关键环节,这一环节出现不公,国家法治的运行就会受到阻滞。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只有在司法中得到公正实施,才能够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众权利的作用,实现应有价值。司法不公,不仅使公正的法律形同虚设,还会激发民众对法律的抵触心理和破坏行为。

  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理论或空洞要求,更不是玄学空谈,而是司法程序合法、司法行为文明、司法结果公平、司法效果彰显正义的具体实践。司法活动都是围绕具体案件进行的,因此,司法公正寓于司法个案,通过具体案件而体现,个案质量是司法整体水平的基础,没有司法个案的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法律尊严、法治权威以及社会公平正义必将沦为口号。

  在每一起案件中,司法者都必须以实现公正为唯一目标、硬性原则和切实行动,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坚持对同样情况一视同仁,依法按照同样程序、做出同样处理,平等地保护任何诉讼当事者的权利,使之取得应得的利益,而不能获取不该得的好处,并使司法结论经得起事实、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以此达到司法体现法律、事理与民情的统一,区别是非惩恶扬善维护正义。民众由此体会到司法为民宗旨的真实可信,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从而就会增强法律意识,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并且服从司法裁断,无形中增强了司法权威。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服从支持司法的态度,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形成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司法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实现司法公正,滥用、误用了也可以破坏公正。

  公正司法的核心是正确行使司法权,这并非单纯提高司法能力就能做到。在法治条件下,尽管任何人对司法是否公正都享有发言权,却只有司法选择和认定才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司法者要适用法律,作出终局性决定,必以理解和判断公正为基础,并且司法者具备懂得法律、有司法经验、亲自审理案件,掌握案件事实、证据等信息的职业优势,可以保障判断的客观真实,这是他人所不具备的条件。如果对公正的认定因人而异,自以为是互不认同,社会必将陷入无序状态,因此,需要以辨明是非曲直定分止争为功能的司法,对公正作出选择和裁断,结果一定要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正因如此,司法权于是就成了双刃剑,用好了可以实现司法公正,滥用、误用了也可以破坏公正。

  所以,如果司法者徒具精湛的司法专业技能,但司法理念扭曲,职业道德弱化,缺乏敬畏法律的法治精神、热爱人民的深厚情感和崇尚文明的人文素养,则免不了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亵渎法律破坏公正。这就要求,司法者必须德才兼备,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坚定法治信仰,时刻奉法唯谨,清正廉洁,提高司法能力,才能保证对每一件案件作出的司法裁断,与民众对公正的要求和感受相近、相符。为此,必须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建设、质量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使司法权掌握在适格称职的人员手中,并不断提升司法理念、司法伦理、司法能力的水平。

  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集理论性与实践性、必然性与艰巨性、现实性与长期性于一体的严肃课题,任重道远。必须持之以恒地以科学态度,兴利除弊,扎扎实实地推动目标的实现。


  (作者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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