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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6-28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4日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是对相关制度和程序的完善,有利于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

  修正案草案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针对有的法院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只作口头告知,使当事人难以上诉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王胜明说,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草案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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