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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龙江行”特别报道

日期:2003-09-21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是1982年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参与了1991年、2007年以及包括此次民诉法修改在内的历次修改。

  1982年民诉法

  “民诉法制定借鉴前苏联”

  此前30多年无民诉法,审判按“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原则进行

  首次制定

  把握不大 写了“试行”

  新京报:最早的民诉法是1982年制定的,当时为何还是试行?

  江伟:虽然是试行,但也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写上“试行”两个字,是为了慎重。因为中国从来没有制定过民事诉讼这样的法律,当时一致认为不是太有把握,就写了试行。

  新京报:为何从新中国成立到1982年,30多年没有一部民事诉讼法?

  江伟:那是整个法制的问题。那时有的就是刑法、婚姻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3个月时间出了7部法律,1979年开始着手制定民法和民事诉讼法。

  新京报:作为当时民诉法起草小组的成员,怎么看那部民诉法?

  江伟:这部法律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当然主要是参考了前苏联。因为当年跟西方国家联系不是很紧密,他们的材料咱们不容易得到,也没有翻译过来。前苏联和我国国情有些类似,所以借鉴这个法律没有什么过错。

  审判原则

  法官重点在审核证据

  新京报:30多年没有民诉法,民事审判按什么程序呢?

  江伟:那个规则到现在还在起作用,就是当时根据地、解放区的那一套,主要是“调解为主、就地解决”。

  新京报:民事诉讼很复杂,这样是否太简单了?

  江伟:正因为这样,才要定这个法。当时的起草小组有学者和法官,学者和法官经常争论。学者提出,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法官就是什么都不要,就一句话“原告就被告”(即打官司原告到被告的地方去告),但实际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有特殊的管辖必要。例如合同,履行地很重要;侵权,侵权行为地很重要;如果都是按“原告就被告”就简单化了。只要是搞程序,他们哪一个都不同意。

  新京报:当时确立的法官包揽一切的做法,后来不少学者批评法官不够中立。怎么看?

  江伟:当时很强调法院的调查,如果按照英美法院,法官根本是不调查的。中国的情况不能用这个办法,如果那样老百姓要吃亏的。因为你自己提出一个主张,就得用证据来证明,不能证明就判你败诉,中国老百姓做不到这样。再加上不平等,一方有钱请律师或者强势,本来中国调查就很难,弱势当事人找机关单位去调查根本不可能。如果用那一套的话,弱势当事人肯定败诉。所以强调法官不能只根据当事人的证据,自己要主动调查。

  新京报:但1991年修法时,很大地改变这点。

  江伟:原来说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调查证据,发现这个说法太过了。如果法官这样做,那当事人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了,后来改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官也应当调查证据,但重点是放在审核证据。

  2011年修法

  “书证应该排在证据第一个”

  证据种类把当事人陈述摆在第一位不合适,严格讲不能算是证据

  新京报:怎么看这次新的修改?

  江伟:这次涉及的面较广,也考虑到实践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些修改还需要完善。比如,证据种类把当事人陈述摆在第一位不合适,因为当事人陈述严格意义上来讲,不能算是证据。书证应该排在第一个,因为民事案件当中很多都是因为合同,还有书面上的承诺等,所以文本很重要。

  民诉再审

  不能恢复原审法院再审

  新京报:2007年民诉法修改时,主要是再审和执行的规定?

  江伟:当时就改了两个问题,执行和再审,而且改了之后,现在法院又不满意了。当时说申请再审要到原来最后作出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现在最高法院说这一条改得不好,高法和最高法压力比较大,又要恢复原来的写法。

  新京报:现在改成了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可以由原审法院再审。

  江伟:公民之间的诉讼如果没有问题,用不着申请再审。他们没有考虑这一点,总认为人家要把再审都使用一遍。如果当时一审、二审处理得好,没有人会找事再来一次再审。法律不能来回改,刚确立一个制度,还没有总结好利弊,不能随便修改。再审是对一审、二审的监督,现在恢复了由原审法院再审,自己怎么监督自己?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

  新京报:为加大执行力度,草案加大了对逃避执行的惩罚,学术界呼吁还是应当制定强制执行法。怎么看?

  江伟: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要先把民诉修改完,现在最高法院已有考虑,专门开了会,提出了关键问题。最高法院和学者都有稿子,且已出了好几稿,并不是没有基础的,要起草是很快的。

  新京报:单独就执行立法,是否应该在执行体制方面也一并作出规范,改变现在的执行体制?

  江伟:当然都得考虑,是由法院来执行,还是另外成立一个机构来执行,都要有规定。

  证据制度

  应单独制定证据法

  新京报:草案对证据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完善,但证据制度问题很复杂。怎么看?

  江伟:要制定证据法,证据的问题不是很简单,光增加几个条文不行。例如“彭宇案”,法官为什么有错,就是证据规则简单。另外,就是他也没好好执行,本来也有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

  新京报:“彭宇案”被很多学者批评过。

  江伟:“彭宇案”的问题在于举证责任和经验规则。运用经验规则时,哪些算是经验规则,如何运用,这应当有规定。现在大家讨论的都是法律和道德的问题,没有涉及诉讼程序内部,就是举证责任和经验规则。

  这个法官还是想把案件判好,如果单纯来讲,老太太说人家撞她,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也调查不出责任,诉讼程序就应当结束,驳回你的诉求,案件结束。

  法官是好心,认为案件不能这样结束,运用经验规则做推定。但推定错误。如果他向另外一个方向推定,根据他扶老太太,送她到医院,垫付医药费等行动,证明他确实在帮助别人,结果就不同了。这个问题不纠正,以后法官不好干了。

  新京报:对于这样的案件,在证据规则的运用上,要首先假定不能把它导到一个更恶劣的方向去。

  江伟:对,应当这样,除非有证据。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向善的方向发展。法是比较低等的道德。司法应当倡导道德规则,推进道德规范。

  判决是形成规则,法律本来就是规则之治,判决就是在具体场合形成具体规则,让人们可以遵循,而且这个规则是对的,是低级的,最普通的规则。它能够把最一般的道德规则融入判决之中,就推动了道德向更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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