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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律师点评沈阳刘涌案

日期:2003-12-24

  监所检察部门不仅承担侦、捕、诉各项业务,而且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同步监督,从入所(狱)、出所(狱)、刑罚变更执行、羁押期限、监管活动、监外执行都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办法”实施后,对派驻检察工作的要求标准更高、更加规范,任务也进一步加重,以往派驻检察室的体制遇到了无法解决的问题,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不久前,河北省唐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经审议决定,批准设立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这一消息公布后,立即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作为一个省辖的设区市,唐山市为何要设立冀东地区检察院?其设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设立后将履行哪些职能?《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目的


  履行同步监督职能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高金川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刚刚设立的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是河北省即将设立的3个派出检察院之一。


  高金川说,前不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起草了《关于在石家庄、保定、唐山市辖监狱设立派出人民检察院的请示》,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同意,河北省新近将设立石家庄市石门地区人民检察院、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为石家庄市、保定市、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负责对本辖区应由市人民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的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


  为何要另行设立检察院对监管场所实施法律监督?


  据介绍,河北省是人口大省,多年来,全省监管改造任务十分繁重,而河北全省总共只有监所检察人员557人,其中派驻检察室人员449人。监所检察部门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局面。2008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派出检察机构的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


  这些变化突出表现在:监所检察部门不仅承担侦、捕、诉各项业务,而且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同步监督,从入所(狱)、出所(狱)、刑罚变更执行、羁押期限、监管活动、监外执行都要求进行全过程监督。


  河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史建明说,“四个办法”实施后,对派驻检察工作的要求标准更高、更加规范,任务也进一步加重,以往派驻检察室的体制遇到了无法解决的问题,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根据新的要求,派驻检察业务进一步规范化,增加了开展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性规定,使得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所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各自存在,独立成章,具有了可操作性。”史建明说,同时,派驻检察任务进一步加重。监外执行检察首次以《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的形式专门加以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活动,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活动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情况等,规定了对等监督的具体程序。另外,对监管场所监管活动的高度关注,使得派驻检察任务越来越重。


  据史建明介绍,“四个办法”还要求派驻人员要做到“四性”,即:合法性,既不能越权监督,也不能失职;科学性,操作具有可行性,符合监所检察工作实际;规范性,执法要有统一规范的标准;权威性,内容的效力要有刚性,是必须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史建明说,河北省以往以派驻检察室为主的派驻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严重阻碍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甚至连基本的监所检察职能都无法正常履行。


  据介绍,此次河北省在石家庄、保定、唐山3个监管场所比较多、监所检察工作量大、任务最重的市设立派出检察院,能够从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上加强这些市的监所检察力量,确保各项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履行到位。


  史建明说,中央新的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明确要求: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建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制度。在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派出检察院,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应了社会各方面对监管场所严格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对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优化监所检察权配置,加强监所检察监督力量,强化派驻检察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设立派出检察院实现了同级派驻、对等监督的要求,能够有效地解决检察机关与监管单位之间级别不对等的问题。派出检察院的设置能够有效地理顺监所检察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日常执法监督。”史建明说。


  依据


  法律法规均有规定


  设立冀东地区检察院的消息传出后,不少法律人士提出质疑——对于设区的市设置派出检察院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对此,河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肯定。


  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检察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专门检察院。


  1986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几个问题的答复》中,对检察机关在劳改劳教场所建立派出检察院的问题明确答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劳改劳教场所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实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意见》规定:“凡关押、收容五千人以上的劳改、劳教场所,应建立派出检察院;劳改劳教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也应建立派出检察院。”“配备派驻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应能保证全面开展监所检察业务的需要。”


  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设置派出检察院的场所、职权、审批程序及称谓做了明确规定。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监所检察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根据机构改革的规定,设置派出检察院,派出检察院由省级检察院或市级检察院派出,设置规格不低于正县级,派出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中,也曾就规范派驻检察机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派出检察院建设,提高检察监督效能,调整省辖市区内设置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的派驻单位。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提出,检察机关要对刑罚监管活动加强法律监督,逐步实现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


  链接监所检察的主要任务及职责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在押人员犯罪活动,维护监管场所稳定,保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监狱(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役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监狱管理局和人民法院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有无不当实行监督;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超期羁押进行检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执法司法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按照相关规定,省级检察院或市、州检察院在大型监狱、劳教所,或监狱、劳教集中地设置派出检察院,其他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由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设置派驻检察室,实行派驻检察,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责。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较少的,由当地检察院派驻专职检察人员或实行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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