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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了“天价豆角”该当何罪?——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鞠文英律师为您解读

日期:2009-02-24

     哈尔滨市一窃贼从一个蔬菜大棚里偷摘了两袋豆角,卖了110元钱。谁料那些豆角是投资30万元、经四年苦心研究培育的科研新品种“太空豆角”。窃贼因此惹下了大祸,他究竟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关于怎样处理窃贼以及此案涉及的罪名,引起了黑龙江法学界的激烈讨论。
     对于“天价豆角”案涉及罪名,哈尔滨市精通刑法的刘教授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属故意犯罪,那就不只是简单的定性为盗窃罪的问题了。由于被偷的是用作科研的豆角,这一偷盗行为同时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金秀芹教授认为,应该讲,偷盗豆角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但《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最终的判断还要由司法机关作出,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将其认定为犯罪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案中窃贼虽然表面上是偷的是豆角,但其侵犯的客体却是科研机构的科研行为的正常进行。如果按盗窃罪处罚,则仅能以直接损失,即其所偷豆角的价值来作为定罪的依据,而豆角每斤最贵不过几元钱,其远远达不到构成盗窃罪的数额——1000元。公安机关以二万余元作为定罪的依据,实际上算的是间接损失,包括一部分科研的损失,而非豆角的价值。其次,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因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破坏生产经营,而故意为之。而本案中窃贼只知道自己偷的是豆角,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对科学研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犯罪嫌疑人显然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科研机构的正常科研行为的进行,但主观上并非故意所为,而其仅仅偷豆角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其定罪在法律上有较大的难度。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鞠文英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罪与非罪:要看是否“主观故意”,关键要看他是否明知这些豆角的身价。平时偷盗两袋豆角,也就是一般民事责任,需要赔偿损失,但不需追究刑事责任。而刑事罪名的成立,必须要建立在犯罪嫌疑人明知豆角的真实价值这一基础上。从目前来说,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豆角的价值,因此其盗窃的数量也只能按一般豆角的市场价值来衡量,按实际投入评估价值违背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对受害者或违法者是不公正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豆角价值还没有被科学证明研制成功,被偷的豆角的物的价值而不是豆角的技术价值,而按一般市场上豆角的价值或最高价值来衡量,窃贼不会承担刑事意义上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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