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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文英律师与哈尔滨电视台主持人尹航关于“春节违价话题”的访谈

来源: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2-02-07
  
  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的中国律师业渐渐成了一个人人渴望跻身进去挑战一番的黄金行当,一种个个希望抓住机遇拼搏一回的利好职业。?? 

  的确,中国律师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艰辛而漫长的过程。且不说50年代的昙花一现,也不说80年初的重起炉灶,更不说80年代到90年代的艰难探索,单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司法部适时推出的“重中之重”举措掀起的律师改革浪潮,就知道中国律师业发生了多少实质性的变化。如今,又一个十年过去了,律师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执业人数发展到了11万多人,执业机构发展到了1万家,业务收入已增加到80多亿人民币,律师业已成为不可轻视的服务支柱产业之一,社会作用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社会影响已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 

  诚然,中国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但也确实面临着一大堆暂时还无法理出头绪却又不得不皓首穷经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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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定位:在野法曹?自由职业?

  众所周知,律师是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但现实往往却有人说律师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还有人说律师是“公关、讨债公司”;更有人说律师是“不拿刀枪的强盗,吃了原告吃被告”。那么,律师究竟是干什么的? 

  出于职业的特殊需要,律师应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一些“特权”,同时又要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是以主体的律师职业身份为前提的。因此,律师的职业定位要回答“什么是律师”或“律师是什么”的问题。然而,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0多年来,关于律师的职业定位也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 

  按照1980年通过实施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是拿国家工资的国家干部,法律顾问处是国家的事业单位。?? 

  应该说,这种定位是与当时中国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其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在一种高度集中的国家统一管理的体制下,律师具有公职身份,有助于律师队伍的恢复重建和壮大发展。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实行法制的呼声的高涨,人民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律师的改革意识也逐渐提高。上上下下普通认同的律师业改革基本思路是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摆脱公职身份的束缚,逐步走上自立、自律的社会化道路。于是,1985年,由“法律顾问处”脱胎而来的“律师事务所”开始经费体制的改革,逐步推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1988年,开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这种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完全不要国家经费,并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1993年,根据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不再以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行政级别的属性来界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 

  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则在其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于是,就有了2000年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原本是改革难题的国资所改革,在国务院的一声令下,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全额或差额补贴的国资所除外)几个月之后,居然轻而易举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市场。?? 

  然而,许多国家和地区无不可将律师作为特殊的职业团体来对待。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独立的司法人员”;加拿大出庭律师与初级律师法分别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每一个获准在最高法院担任初级律师的律师协会会员,均为加拿大自治领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员”。日本和我国台湾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是司法人员,但法学界和律师界普通认为律师是“在野法曹”,以区别于拿国家薪水的司法官员。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还要经常应司法机关的要求,担任一定的司法职务和从事一些司法工作。此外,还经常作为公诉律师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 

  尽管如此,关于律师的职责定位,我们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尽管国内外学术界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大致还是有一个概括意思,即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政府权力、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面对理论研究和制度运作中的种种混乱,不明究竟的人不禁要问,律师若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那将来的政府律师岂不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若仅仅是社会中介机构,那刑事辩护工作的重任谁来承担?若是自由职业者,那一夜之间由“律考”变成“司考”还有什么意义?若是政法工作者,那又有谁见过律师协会的领导进入过政法界领导的权力中心? 

  不管平民百姓如何看待律师,不论政府官员如何评价律师,但作为司法行政领导尤其高层决策层面,必须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有一个客观、科学、全面的判断和认识,否则,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更不用说加强律师管理,拓展律师业务了。我理解,这个定位应有三方面的含义,即政治角色定位、市场角色定位、社会角色定位。但是现在,所有问题的关键就是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明,认识不清,判断不准。这一切的一切,无不说明律师的职业定位对我国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多么重要,对我国律师界能否参政议政、如何开拓市场和净化执业环境,又是多么必要。近期内,我们既不敢奢望成为“在野法曹”,我们也不敢梦想成为“自由职业”,我们只是希望早日找准“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职责目标。 



二、市场秩序:既要安内,又要攘外。

        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不明定位,使我国律师在身份上不仅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相差甚远,也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把律师、法官、检察官并称为司法三大支柱的做法有很大差距,而且使我们的律师除了在服务内容上与一般服务业有所不同之外,很难与其他从事服务业的人员区分开来,更无法体现律师工作对社会的特殊意义。有鉴于此,关于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律师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所的管理矛盾问题。律师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还不算是一个大难题,即使出现问题,无非也就是收费、案源方面的问题。难题就是社会对律师服务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和管理机关的政策不明及司法机关的不当“暗示”。现在,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五花八门,但多数都打着“律师”的旗号。还有“久病成良医”的人,对外也称“律师”,代人打“官司”。有些法官竟然暗示当事人“请律师没用,我帮你把把关就行了”,这样,律师还有服务市场吗?目前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人数众多遍及城乡的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管理矛盾和业务竞争。为此,双方各执一辞,难分是非。我以为,理性的选择应该是,两者应该各司其职,各守田园。律师应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高精尖的非诉讼业务,而法律工作者则应立足于律师业务覆盖不到的乡镇街道及边远地区。概而言之,律师要“进城来”,法律工作者要“下乡去”。有人提出,将律师分为区域性与非区域性律师。建议将那些很难获取律师资格,但却一直在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统编为区域性律师。而现在正在执业的律师则规范为非区域性律师。我以为有一定道理。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法律服务监管的任务将日益突出,因此要尽快制定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思路,划分各支队伍的业务分工,建立统一的执业规则,完善竞争机制。目前要集中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清理非法机构,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规范竞争秩序。?? 

  第二个方面则是外国律师的进入问题。中国已经成功“入世”了,法律服务市场也将面临境外律师的冲击。许多“航母”级的国际性大型律师事务所即将进入我国法律服务业,它们在经营管理、资金、人才和规模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劣势则不言而喻。很难想象,一项标的达几千万甚至数亿美元的经济纠纷会交给一家只有10多20人的律师事务所去处理。因为一项大型的国际性业务往往需要多方面的专门人才相互配合才能完成。按照入世协议,我国承诺法律服务将在以下4个方面进一步对外开放:第一,加入WTO一年内取消“三个限制”,即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处数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代表试点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中国设立一个代表处的限制;第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继续从事外国法律服务;第三,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处理法律事务;第四,降低常驻代表执业年限的限制。首席代表由原来的五年执业经历降低为三年,常驻代表由原来的三年降低为二年。?? 

  我们尽管还有几年的保护过渡期,但眼前境外律师机构驻华办事处的监管不力问题,也不能不让我们提高警惕。他们违规操作经营、私下聘用中国律师的现实,严重加剧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无序状态。这个难题不早日解决,就无法在保护期之后灵活自如地应对境外同行的竞争。同时,我们还应该总结与研究中国律师“走出去”与国外同行一比高低同台竞争的探索经验与近期规划。?? 

  市场秩序是基本的发展条件,而市场开拓则是根本的发展条件。当年,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一个红头文件,就带来了一大批证券律师和一大堆律师业务。尽管现实中也出现了有证券从业资格律师让无资格律师去实际操作的畸形的人为市场等不正常现象,但毕竟是一种业务垄断。如今,这样的恩准礼遇不复重现了,这样的资格准入也将不再出现了。那么,律师的业务开拓单靠政府推动,还有多大的潜力?而仅仅依靠个人,那又有多大空间和多少前途??? 

  这不能不让我们忧心忡忡,忧虑重重。 



三、执业环境:法外有法,难上加难。

  可以说,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主要体现在刑事业务领域。?? 

  《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新《刑法》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通过,仅仅给律师们带来了瞬间的快感,随之立即陷入了无穷无尽的歧视、偏见、白眼、刁难乃至报复的怪圈之中。“两法”颁布后,公安与检察又各自颁布了决定,对“两法”的有关精神重新进行了解释。这样,律师取证,要经过同意;律师会见,要经过批准;律师阅卷,要经过签字。否则,“306大棒”(刑法第306条)就将落在头上。于是,“妨碍作证”者有之,“唆使作证”者有之,“涉嫌作证”者更有之。一部法律抵不过一个决定,一个决定当不了一个条子,一个条子更不如一个电话。法外有法,律师则难上加难。而律师的维权工作则更是望难兴叹。不说发生在八十年代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也不说发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彭杰案、马海旺案、孙少波案、贺欣案、涂建国案,就说发生在新世纪初的陈德惠案、于萍案、张军案,就知道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有多难。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律师竟然也能成“贪污犯”?当事人已被判无罪,而为其辩护的律师竟然还是“包庇犯”!所以,律师协会的维权工作就像是救火队,常常是顾此失彼,难以招架。?? 

  当然,执业环境的改善,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观念的更新,还需要立法的公平,需要司法的公正,需要执法的公开。?? 

  除此之外,执业环境还包括税收政策和收费办法的科学化、合理化,这都要管理者们加强研究和协调。否则,还将出现“陈德惠第二”(尽管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为“陈德惠案”做了诸多努力,但终究至今未能妥善解决)。?? 



四、管理体制:给谁松绑?谁唱主角?

  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是伴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 

  恢复重建之初,由于条件所限,律师协会没有在全国普遍建立,各地已建立的律师协会也往往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内,律师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直至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指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制度过渡。”1996年的《律师法》继续体现了这种“两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将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固定下来。但遗憾的是,在管理法规方面,目前除了一部《律师法》外,其他对法律机构的管理法规较少。况且,《律师法》的有些规定也比较粗,操作难度较大。现行的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些缺陷,严重阻碍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直接导致法律服务秩序乃至管理体制比较混乱。??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律师资格和执业资格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审批、律师业务拓展、律师违纪违规的查处等日常管理职能,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职能则相对较弱。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期间,律师管理职能上的不对称现象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客观形势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对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即按照律师职业的特色,做好各自管理职能的转化,真正建立起“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 

  眼下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仍沿袭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管理律师;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之间的管理职能分工尚未理顺,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的人事关系尚未理顺;四是律师协会尚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五是律师协会的人员构成和管理才能尚未作好准备,怕就怕重任来了,却干不了也干不好。?? 

  由此,当前我国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应是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关系,给律师协会“松绑”,让律师协会唱“主角”,从而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行业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为此,2002年上半年司法部连发两道金牌命令,并召开“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现行“两结合”体制的改革进行重要部署。在随后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司法部要求切实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和加强行业管理组织的建设。现在,司法部决定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是:一是行业准入,就是通过实施资质管理,把好律师行业的入口关;二是制定“游戏规则”,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当好“裁判员”,对法律服务业进行监管和对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要与律师事务所彻底脱钩,不允许发生任何经济关系,不能政所不分,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四是协调有关部门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除此之外,其他的各项管理职能应当交由律师协会行使。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组织,其行业管理的职能则主要是:制定行业规范;抓好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开展国际交流和合作等。?? 

  现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实现了均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师协会会长等领导职务的改革突破,据悉,广东、江苏、内蒙古等地律师协会业将进行重大改革,以真正建立起“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系。?? 



五、内部管理:案头必备,心头必虑。

  所谓管理,对律师界来说主要有三个层面: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二是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与律师自身的自我管理。前两者的管理主要是“两结合”的问题,谁是宏观,谁唱主角,如何做好过渡,如何转变职能,既是压力,又是动力。关键的关键还是内部管理,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无论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成员,还是一般的律师,更关心的还是这个问题。?? 

  无论你是规模所还是小型所,无论你是老牌所还是刚刚创建的所,都不同程度地关心和关注内部管理问题,如人力资源的配备与完善、业务的分工协作、专业化定位、业务质量管理、日常行政管理、合伙人决策机制、律师分配机制、收费与税收、客户的来源与巩固、公众形象的宣传、文化建设和发展战略规划等,均是他们案头和心头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也很关心这个问题,要求积极协调,加强教育,抓紧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开展律师纳税教育,强化依法纳税意识。?? 

  这些问题解决得法,律师事务所自然就顺利发展,否则就停滞不前,甚至分道扬镳。?? 



六、执业机构:三分天下,分久必合。

  据统计,截至2002年上半年,全国共有1万余家律师事务所,其中有6300多家合伙所,有1500多家合作所,有2200多家国资所。在这些国资所中,全额和差额补助的有1500多家,还有700多家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尚未转制完成。可见,关于执业机构,我们正面临这样一种发展格局:即约7000家合伙所、1500家合作所、1500家国资所。?? 

  可以说,这三种执业机构是各有千秋,也各有前途。眼下尽管是三分天下,但最终还是要走向合伙制。当然,这个合伙制也要改革,在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应允许出现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所或合伙人。除了将来的政府律师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国资所必然要发展成为合伙所。至于合作所,则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律师事务所类型的思维模式的产物,其弊端显而易见:因合作所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所以无论是自筹资金建所的发起人,还是后来加入的“合伙人”均以工资进行分配,付出与收获不成比例的分配方式以及合作所终结时,资产不能分割,发起人退职时又无法取回自己投资的资产处理方式使合作所活力匮乏。这样,现实中出现了许多名为合作实为合伙的情况。所以,应进行体制转换。更重要的是,应该允许个人所的存在。事实证明,当今的许多合伙所名为合伙实为个体。既然个体所有其生命力,就应允许其存在。因为合伙所实际上就是个体所的最高形式,所以,我们应该既需要规模所,也需要个体所。个体所在美国被称为私人执业(privatepractice),占全国律师的7%。据悉,有关个体所的试点工作即将启动。另外,有专家建议,还应开始试点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或称之为律师公司,这既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也是律师业务国际化的需要。?? 

  现在,我国不允许驻华律师机构聘请中国律师,但专业人士建议,我们可否进行聘请外国律师的试点或先行放开,以适应和扩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同时,还应开始给予外国律师“国民待遇”问题的论证工作,以应对世贸组织的挑战和监督。?? 

  目前,全球排名前50强的律师所平均每所人数800人,前10名的律师所平均人数超过1300人,全球最大的律师所人数达3000人,年收益10亿美元以上的有近20家。随着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逐步成熟,竞争日益激烈,律师行业逐步从“以人的名气打天下”向“打造所的品牌”过渡。律师事务所开始强调专业特色,有的进行了规范化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大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学习和引进国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先进做法。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跨地区进行强强联合,扶持和培养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抓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专业特色,在专利、商标、金融、证券、海商海事、房地产等专业强的领域,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 



七、组织结构:扩编扩军,迎接挑战。

  按照我国《律师法》的定位,在我国律师的组织结构中只有社会律师。但是,随着我国入世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大大增,而且日趋多样化。因此,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在理清并扩大律师的定位概念后,我们就必须探讨和研究社会律师无法覆盖的领域。于是,就有了政府律师、公司律师的概念。当然,军队律师早已独成一个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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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政府律师(又称公职律师),就是在政府拿工资并尚未辞去公职的律师,如法律援助律师等。这就说明,政府律师一要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二要无偿服务,三是具有公务员身份。它可以帮助政府依法决策,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法援工作向纵深发展。同时,随着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将逐渐形成以律师为主体,吸纳整合商标、版权、专利、税务、工商等领域的代理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平台。这部分吸纳整合的人才,有可能就集中在一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处(室),承担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工作,不向社会承揽业务,不对公司内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将来这些人才就将组成一支公司律师的大军。?? 

  从政府律师的机构设置及管理上讲,政府律师的设置应按政府的机构改革要求和职能定位,根据需要设置,这是政府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的有效形式。因此,司法部已决定,要积极开展政府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最近,广东省政府编办作出决定,由政府拨出专款、提供编制,成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组成政府(公职)律师,但每个县只能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不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不参与市场竞争。?? 

  如此而行,我国律师的社会作用和社会影响将更加不可同日而语。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均不得面向社会执业,有关设立程序、管理规定,还得进行研究和探索。?? 



八、队伍素质:既要数量,更要质量。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强调,搞好律师队伍建设最重要的就是抓好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要成为一名好律师,必须具备思想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三方面的基本素质。眼下的当务之急是应有高素质的人才。无庸讳言,量少质弱仍然是目前这支律师队伍的一个明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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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截至2001年6月底,我国律师已达114892人(其中专职律师达70147人),占我国总人口的万分之0.8,美国为万分之30,英国为万分之15,新西兰为万分之15,巴西为万分之20,阿根廷为万分之12,我国香港为万分之8.5,台湾为万分之2,澳门为万分之1.5。可见,每万人所拥有的律师,我国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所以,小平同志说,中国有50万律师也不算多。?? 

  从我国律师的文化水平来看,据统计,在现有律师中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有463人(占0.3%),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有6329人(占4.8%),本科学历的有43691人(占34.8%),大专学历的有55693人(占48.1%),还有一些早期律师只有中专、高中文化程度。这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文化水平有限,律师整体水平提高也难。因此,既要提高进入律师业的门槛,又要提高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水平和业务素质。最近,司法部要求,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并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律师学院。?? 

  所以,从业务素质来看,现在的律师尽管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远远高于一般人,但多数局限于一般的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方面,而对新型的法律服务项目和高难度的法律服务事项,如反倾销、涉外贸易、网络信息、电子商务、金融保险、国际法律事务等等还接触不多,还知识欠缺,缺乏理论准备和实务锻练。尤其是能熟练运用外语和法律知识与国外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的律师特别稀少,据保守估计只有2000人左右。另外,由于律师队伍发展较快,加上律师多是单兵作战,流动性强,自由度高,所以其政治素质也是一个不能不认真重视的难题,也要加强监督和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九、职业形象:一言一行,生死攸关。

  律师队伍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其职业形象生死攸关。从个体上讲,它关系到一个人的业务拓展;从整体上讲,它关系到律师队伍在全社会的形象,关系到整个律师队伍的生存与发展。?? 

  目前,这支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还是比较好的,但也不尽如人意。为此,司法部从2001年夏天开始对整个律师队伍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评查,要求早见效、多见效、真见效。因此,要让社会各界尊重律师,使律师职业有自己的尊严,需要每个律师从自己做起,以自己的良好职业行为体现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 

  近年来,不断见诸媒体的律师因指使他人作伪证、贿赂办案人员、私自收费、不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而被判处刑罚、被取消律师执业资格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是就出现了这样一些突出的不正常现象:一些律师为了关系案、人情案,采取一些挖墙角、说坏话、抢案子、给回扣、拼杀价,进而“勾兑”法官、贿赂法官等不正当也不正常的手段;而在当事人面前拍胸脯,说大话,打包票,最终又不讲信用,甚至私自收费,故意偷逃税等严重损害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此,司法部与全国律协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已修改和完善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还要加紧制定各类业务规程和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律师行为规范体系。还要逐步推行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将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最近,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全国律师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了加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执业纪律,必须做到“六条禁止”:即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这“六条禁止”是律师管理机关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刚性要求,违者要严肃处理。同时完善投诉、调查、听证和处罚机制,加强法制建设,为加强律师管理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制、体制和机制保障。?? 

  做律师还是要先做人,只有先“律己”,才能“律人”。如果这个基本问题不清楚、不明白、不解决,律师队伍的发展就会毁于一旦。为此,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告诫律师:“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是每况愈下,弄不好,美国律师那种既被人羡慕又被讥讽的形象,就是中国律师的未来。”现在,尤其是要加强对实习律师的品行审查,完善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方式和内容,坚决把品行不良的人挡在门外。国家司法考试的成行,仅仅只是提高了学历的门槛,规范了报考的资格。律协统一会徽的登场,律师职业服饰的推出,则只是在律师业外在形象上的努力和创举,而整体职业形象的提高与完善,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十、责任赔偿:纠正过错,提高信用。

  曾经有当事人问律师:“我给了你这么多的律师代理费,你怎么保证你不会出错?如果错了,谁来赔偿我的损失?”这就是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建立律师执业责任赔偿制度,作为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法制比较健全,律师制度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可见,它是一个国家律师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这就要求律师对自己因过错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能够促使律师端正工作态度,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和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入世后,更有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和拓展国际律师业务。?? 

  现在,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已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已开始付诸行动。2001年,广州市律师协会即以3.5亿人民币的保费额度与保险公司签订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投以律师事务所为被保险人的全行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内地有些律师事务所也已开始向保险公司投保,一旦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失误造成当事人的损害,经当事人提出索赔要求,由律师事务所申请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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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作为全行业来讲,有关执业责任赔偿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尚无基础或不成体系,有关组织规则、行为规则等程序化建设也尚无经验,还需要探索和研究。所以,司法部要求从2002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年检注册时要对当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合同进行检查。通过运用责任保险机制,构筑律师业防范风险的屏障,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诚信制度,提高律师行业信用,增强律师在国际法律服务业中的竞争能力,从而建立起真正有效的律师责任赔偿制度。?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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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难题,十种关系,十个走向,道出了当前中国律师业面临的现实与改革发展的思路。当然,这些问题是改革进程中的问题,是前进发展中的问题。据悉,《律师法》修改建议稿将很快提交国务院,并争取早日上全国人大,进入《律师法》修正程序,其中不乏广大律师管理工作者及执业律师乃至法学专家的真知灼见。笔者认为,改革就是要针对暴露的问题,适应形势的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以解决。诚如奈斯比特在《大趋势》中所言,“这就是夹缝时代,有挑战,有可能性,有疑问”,中国律师业也处在一个夹缝时代。 

  这是一个伟大的时代,一个发酵的时代,里面充满了各种机会。?? 

  在这个夹缝时代,我们讨价还价和影响的余地是无穷的,在个人的前途上,在专业上以及在组织结构上都是如此。“问题在于我们对前面的路途要有一个清楚的感觉,一个清楚的概念,一个清楚的远见”。?? 

  现实给了我们疑问,也给了我们挑战,更重要的是给了我们——未来的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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