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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展导致大量纠纷成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日期:2015-08-11

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李想 实习生李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共33条,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杜万华表示,1991年,最高法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法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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