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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实录

日期:2003-12-08
           本网"12·4"系列宣传活动之一"法治论坛"活动举办

        12月3日下午,由全国普法办主办的“12·4”网上“法治论坛”活动,在中国普法网多媒体演播室举行。参加活动的嘉宾围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这一主题,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畅谈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等话题。

        “法治论坛”由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主持。段正坤说,网上论坛活动是法制宣传的一种创新形式,今后,全国普法办还将充分运用中国普法网,有计划地组织好网上各类论坛活动,更好地营造良好的法治舆论氛围,为网民提供更多更好地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

        受邀嘉宾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肖义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童建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万华、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束伟星、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何昌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任爱荣等先后做了主题发言,并就解决超期羁押、司法考试后法官、检察官的准入、食品卫生、乱建开发区、司法腐败等问题回答了网友的提问。本网对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 


                                                            12·4网上“法治论坛”实录

    段正坤(司法部副部长):同志们,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国普法网网上论坛活动现在开始。

    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开展200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通知的精神,为了更好的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今天,全国普法办在中国普法网举办网上论坛活动,论坛主要围绕依法治国、执政为民这一主体,促进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论坛我们采取网上现在交流,网民提问,然后我们现场解答这些问题,用这种形式。首先我们请童建明同志发言。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和本质,是党中央提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检查机关在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方面,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检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全国检察机关从今年5月底开始,广泛开展了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这次教育活动的突出特点,是坚持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两手抓”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结合起来,既要使全体检察干警普遍受到一次深刻教育,进一步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又要着力解决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相关联的突出问题。
    
    在教育活动中,我们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主题,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处以上干部轮训班,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开展“什么是立检立身之本,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等多种形式的讨论。

    二是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广大干警进行示范和警示教育。高检院从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任务中选取不同岗位的代表,组成了检查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事迹巡回报告团,已先后到十几个省、市、自治区进行巡回报告。同时选取近点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制作了警示教育光盘下发各级检察院,用发生在干警身边的人和事,来教育广大干警公正执法,廉洁从检。

    三是用两个多月时间集中查办了“执法不公正、为检不清廉、作风不文明、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解剖典型,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针对梳理出来的问题,加强案件管理,规范业务流程,讲话监督制约,狠抓办案安全防范,促进和保障了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的看,这次教育活动开展得比较扎实,已取得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效。通过学习讨论,广大干警进一步确立了与三个代表要求相适应的指法思想,讲话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更加牢固地树立了重程序、重证据以及公正、文明、严格执法等执法理念,增强了推进依法治国,为全民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法制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正确履行检查职责在检查工作中,落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按照高检院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的水平要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一是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监督职责,保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打击的力度。

    二是要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问题,进一步突出办案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增强水平和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是抓住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突出加强了对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监督。在抓好经常性法律监督的同时,在全国部署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超期羁押专项清理,服刑人员专项清理,促进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别是在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工作中,检查机关从自身违法做起,采取一系列有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

    三是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创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机制。

    今年以来,高检院对检查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围绕十六大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中央的要求,从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工作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立足检查工作实际,着眼于司法工作的全局,就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检查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论证。鉴于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法律的修改,高检院领导提出,对改革不能等待观望,要积极主动,深入探索,在法律修改之前,要坚持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对不涉及修改法律,看准了的改革措施,要及时推行。今年以来,检查机关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入手,实施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一是实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先行在十个省检查机关试点,目的是加强对检查机关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保证职务范围侦查权、起诉权的行使。二是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了内部制约。三是建立检查环节,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完善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办案质量和效力的提高。五是与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在全国推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改革,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这些改革举措,对完善检查业务工作机制,促进严格公正及文明执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的发言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杜万华同志发言。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能够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在这个网上与各位朋友见面,今年,全国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作为人民法院讲,贯彻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核心的问题就是要贯彻公正与效率的这个司法主题,大力开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一年以来,人民法院在执政为民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是体现在已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严打斗争,打击各种类型的刑事犯罪,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提供有利的法制保障。 

    第二通过民商事审判工作维护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不仅通过受理了各种类型的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通过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指导,来实现我们维护各类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目的。比如讲,我们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最近起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还起草了关于审理人身权侵权案件的若干规定,来具体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目前,这两个司法解释已经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后,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人民的这种合法权益,我们还准备起草其他司法解释。相关的准备工作,已经做了很多,包括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得意见等等。如果可能的话,估计明年有可能出台。由于这个司法解释涉及到全国农村9亿农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对这件事十分重视,争取把它做好做扎实。 

    第三,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尽可能的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是十分重要的。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判才有可能。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最高法院正在制定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这一规定,就是集中了各种法律的有关规定,提前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保证当事人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自己的实体权利不受侵害。关于刑事案件的超期羁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联合发出通知。现在,法院的刑事犯罪的超期羁押问题已经在十一月底清理完毕。有关这次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昨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各位网友可以通过这个方面去查询。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最高法院今年还制订关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规定现在已经生效,生效日期就是12月1号,这个规定生效以后,我们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就可以利用这个规定更快的速度审理各种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更加便利的参加诉讼。 

    第四,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我们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灵魂,在这个一年多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公正方面很下功夫,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维护。 

    第五,就是注意抓好基层工作。人民法院最近准备和司法部一块研究共同抓好人民调解的工作。从去年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以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明年,我们将更进一步的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这一点是肯定的。同时,对于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工作明年也要加大力度。因为在我国的人民法院中,基层法院有三千多个,人民法庭有1万4千多个,抓好的基层的工作,人民法院的形象就可以大大改观,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也会大大加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落实也将更扎实。 

    最后一点,我们很注意了抓好法官队伍的建设,注意把好法官的进口,将提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选入法官队伍,同时对于那些不适宜当法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在职的法官,为保证他们能够更加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还加大了培训力度,使他们从政治上、业务上能有较大的提高。我就简单说这些情况,如果各位网友愿意提出其他的问题,我也愿意回答。谢谢。 

    主持人:下面请束伟星同志发言。 

    束伟星(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各位网友很高兴能和大家讨论,我发言的题目是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为宗旨,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

    国土资源部是主管全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国务院组成部门,承担着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职责,法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多项权利,如何应用好这些权利,真正做好为民所用,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1998年国土资源部组建以来,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运用市场方式配置国土资源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我部始终把法律法规的宣传做为一件大事来抓,运用多种方式向地方、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同志宣传和普及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重点做好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精力宣传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水平和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2000年,我部9月1号文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对全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的依法行政要坚持六项制度,即窗口办案之,内部会审制度,政务公开制度,信息可查询制度,指法责任追究制度和权利监督制约制度,并在全国确定了一批依法行政的试点单位,进行先行试点,今年又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通知,对国土资源系统深入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研究制定了国土资源依法行政示范文本,最近正在争取意见,争取近期内在全系统推行使用。

    三是,建立了以市场方式配制国土资源的制度,实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去年,我部颁布了招标一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全规定,后来由于检查部联合发文,要求自去年10月1号起,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方式确定使用权人,还出台的挂牌管理办法,用市场方式确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防止的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建立了重大举措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我部在总结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全民讨论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个经验的基础上,正在推行重大政策出台前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听政制度,一是在重大政策制定中,能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也方便人民群众执行。

    五是积极做好审批权和法规的清理工作,为行政许可法实施创造条件,我部为了加入WTO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了一批规章和文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对行政审批权进行了清理,两次共废除的18项,改革管理方式两项,这个在整个审批权限中占40%。最近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正在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涉及的法规、规章文件,做进一步清理。

    总之通过上述各项措施,坚持依法行政,积极推进改革,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发展,但是,国土资源管理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解决。今天也愿意接受大家的提问。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卫生部何昌龄同志发言。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这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和政府运作方式的根本转变,也提出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四五普法的工作目标之一是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卫生系统对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视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全国人大已经制定发布了9部卫生方面的法律,国务院批准发布了27部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还制定发布了200多个部门规章,各地还制定发布了大量的卫生法规和规章,由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和中医药管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当前卫生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卫生监督等方面的任务越加艰巨,许多矛盾问题比较集中的暴露出来,也就迫切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解决。对卫生行政部门切实实行职能转变提出的更高的要求。

    今年面对严峻的非典的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果断决策,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防治非典列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依靠科学的原则之下,针对非典工作所暴露出的一些薄弱环节,今年4月按照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要抓紧建设全国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指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起草紧急启动,在15天内完成了应急草案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经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定于5月9日实行,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强调了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并规定了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5月12日卫生部又紧急制定并公布了传染性肺炎的防治办法,进一步预以细化,细化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具体救治和具体职责,在6月16日国务院又公布实施了医疗费用管理条例,这两部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的迅速出台,切实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把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应用法律武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终取得了抗击非典斗争的阶段性质胜利。

    在全国防治非典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讲话中,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专门做了重要指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他还指出,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办事,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解决工作,而且有利于解决各种矛盾。

    今年10月15日卫生部发布实行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感觉办法,针对非典防治中发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在11月7日发展实行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检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正在加紧开展对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工作。

    卫生法制建设正在不断推进和完善。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法律法规出台后执法到位。我想这是提高卫生依法行政水平重点要严重的一个课题,也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保证执政为民这一原则实现的必然要求。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强公共卫生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强化卫生执法监督,完善法律法规,改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把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保证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关键是要加强执法程序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卫生行政机关注意加强了审批、审查重要执法行为程序方面的建设,明确了行政执法的各个步骤和环节,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从制度上保证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今年8月27日我国规范行政机关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行政许可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在于明年的7月1日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利的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为,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权益,并起到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目前卫生系统正在组织学习和宣传这部法律,并且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认真的开展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和规范工作,使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和利民,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任爱荣同志发言。

    任爱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各位网民大家好,我发言的题目是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是实施三个代表和党的16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责权明确、监督有效,保证有利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着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保障,才能为经营者提供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工商部门努力转变职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水平,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工作,保证工商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国家工商总局向来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配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制定多部法律法规,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制定了《消费者权益法》、《广告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管理登记条例》等等,同时,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及贯彻《行政许可法》,目前正在对现有的150多件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预计有200件左右的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将会得到废止或修改。

    第二,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通过干部学法日、岗位专业法规考试、执法上岗制,新法学习班、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工商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另一方面注重发挥协会的作用,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进行法律培训,保证其自觉守法经营。

    第三方面,就是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统一了行政处罚文书,同时,确立了执法监督、制约的内部制约机制,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规范、统一、合法、适当的行政执法提供了保障。同时,国家工商总局近期为了保证廉政执法处理良好的执法形象还发布了公正执法的六条禁令。

    第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力度,第一,严把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遏制不合格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第二,充分利用工商登记、监督管理的信息实行企业分类等级制度,加强企业的信用监管。第三以食品药品为重点,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相互配合,严厉打击危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的违法行为。第五,加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加强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管。

    第六,打击走私贩私,非法传销等不正当营销方式。

    第七通过12315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通过上述工作,对优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希望网友对工商管理工作多多献策,同时我也愿意回答网友所提出的问题。

    主持人:刚才听了几位嘉宾的介绍情况,现在我们的网上已经是暴满了,提的问题很多,有一个网友提出,关于限期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是检察院的工作重心之一,请介绍一下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检察院针对这种现象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怎么样建立长效机制。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为了在检查工作中更好的体现执法为民的思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查院从今年5月统一部署了检察办案阶段超期羁押的工作,重点解决了自身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各地在专项清理工作中,主要采取的以下措施,一是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办案责任制,对超期羁押的案件制定专人逐案逐人研究解决,限期纠正。二是强化检查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这是在检查机关的内部的各个业务部门之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各个机构的职能作用,防止边清边超问题的发生。三是周报制和半月通报制,要求各省级院对清理进展情况需每周报告一次,高检院每半个月通报一次。

    四是高检院和省级院对发现的超期羁押案件进行清理公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的举报建立迅速及时的核查反馈机制,截止目前,检查机关共纠正检查环节的超期羁押359人,有三个省级院的主管检察长向高检院检讨了责任。检查机关的超期羁押案件到目前为止已经基本得到纠正。检查办案阶段已实现无超期羁押案件。

    为了巩固清理超期羁押的成果,立足于标本兼治,从源头上、从根本上建立防止纠正检察环节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高检院还制定规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上星期也开了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几个方面,一是要求全面正确的掌握外部条件,对于在法庭羁押期间内,确实难以办结的案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强制措施。二是畅通投诉渠道,强化超期羁押的救济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并注意听取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使用逮捕措施的意见。对于被逮捕的人,在询问时,应把逮捕的啊原因、决定机关、羁押的日期、羁押的措施以及在羁押时期的权利义务,用犯罪嫌疑人能够听懂或看懂的语言和文字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延长或重新计算的,每次都必须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说明有关的法律根据。羁押期限,并同时告知有关权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认为超期羁押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投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要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属超期羁押的,要当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第三是同步制,期限界满提示制,这主要是完善检查机关内部的监督检查机制。

    四是实行超期羁押追究制,确实做到有令必行,有令必止,对于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按照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就回答到这里。

    主持人:有网友提出,法院怎么样考虑法官的进出途径。是先进再考,还是先考再进,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考虑这个问题的。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我们都知道,现在有很多法律专业的学生愿意进入法律队伍,为国家的审判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因此,他们非常关心法官的这个进出途径。在人民法院,自从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后,任何人要当法官,都要通过国家的统一司法考试,没有通过考试,不能任命为法官。当然,在统一司法考试前就以经被任命为法官的,那就不再参加考试了。目前,有些人没有将法院进人与进入法官队伍分开,将两者混淆了。认为法院进人就是进法官。这是不对的。

    首先,法院现在还承担着司法行政工作,这需要进人。其次,法院需要一些法律辅助人员帮助工作。这些人都不是法官,没有审判权。当然,法院在进人的时候,可能要对他们进行考试,但这不是司法考试。如果这批人未来想当法官,也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如果他们通不过,肯定不能任命为法官,这一点是肯定的。另外,我们书记员已经实行了单独序列管理,跟法官没有直接打通,也就是说这些人并不是当了几年书记员就会当然的进入法官队伍。他们要当法官,也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们来讲,我们人民法院现在非常欢迎各种学法律人才,你们如果愿意献身于国家的审判事业,欢迎你们去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在参加统一司法考试合格后,欢迎你们到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我们的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更是敞开大门欢迎你们去。

    我不知道我的回答你们满意不满意。

    主持人:现在有人提出食品卫生涉及公众的生命安全,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卫生法的执行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规范,甚至发生食源性疾患的违法行为近期采取哪些解决措施?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感谢网友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卫生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这是食品卫生法赋予我们的行政职责,近些年来,我们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了食品卫生的专项整治活动,尤其是在今年上半年防治非典的斗争中,在当地政府和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和广大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来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来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大了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力度,也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

    今年是国家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第一年,安全规定,卫生部的主要职责就是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同时,强化对学校、食堂餐饮业的卫生监督,进一步完善食品污染物的检测网络,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职责的分工,今年主要做了几个工作。

    一个是食品量化的登记管理制度,这个制度是我们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加强对学校的食堂和餐饮业的监督,采取了一种管理措施,今年春节前后,卫生部在全国组织了食品卫生安全的保障春节的大行动,7月份又组织了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的突击大检查,今年9月下方了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今年年内,各地要按照食品卫生放心工程的安排,在所有学校,也包括幼儿园的食堂,实施此项监管制度,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果,并且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通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通过这个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务求学校市场的卫生条件和自身管理得到切实的提高。

    在今年年内还要启动对餐饮行业和重点食品,比如米、面、饮用水,肉制品、乳制品,植物油、水产品等行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的工作制度,在2004年在餐饮业中完成实施工作,这项工作在2006年的年底前,在所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当中都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项工作,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为重点,来规范食品添加剂生经营行为,我国现在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有两千多家,大规模规模比较小,生产条件也比较差,所以这个食品添加剂的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整顿的目标是要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汇总各地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并且向社会公布,起到方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选择合法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和基层卫生监督卫生执法工作的作用。同时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形成一个综合性的监管网络。

    第三方面,就是依法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各地在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中,都加强了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于发现的严重的违法行为,绝不姑息,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也大力支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活动,严格执行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各项组织纪律,不以任何理由干扰这个正常的执法行为。

    第四,完善管理责任制度,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来积极探索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度,调动这个生产企业卫生监督人员和消费者几个方面的积极性,来形成公开、公正、透明的这种执法机制,使卫生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自觉的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今年8月,我们部里又根据食品卫生法在总结管理经验,并结合当前食品卫生管理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来指导今后五年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这个行动计划的目标就是要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检测和信息系统,建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及和技术支撑体系。

    这个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是以法律为武器,科学为手段,也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通知中所要求的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目前的计划正在实施和落实当中,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我们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能够履行好卫生食品法赋予的职责,为保证人民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出,国家工商总局准备制定或修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立法计划有哪些?
    
    任爱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谢谢网友的提问,目前根据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研究起草《商事登记法》,该法的主要宗旨就是保障市场准入制度的高效、便民,统一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使其符合我国加入WTO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第二,我们正在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为规范治厂的竞争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在调整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执法手段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所以结合,我们和其他部门共同起草反垄断法来同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行政法规方面,第一个是正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力求让他替代1987年制定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条例。第二个就是研究制定商标代理条例,第三是修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主持人:有网友提出,各地乱建开发区的非常严重,伤害了很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请问国土资源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束伟星(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网友的问题提的非常好,可以说是集中了国土资源管理当中的要害。

    各地乱建开发区的情况确实根严重,浪费了大量的耕地,侵害的农民的利益,我们初步统计,全国开发区的总面积达到3.6万平方公里,已经超过了目前城市建设用地总的规模,为此,党和国家领导非常重视,温家宝总理也多次批示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来加以制止,目前我们正在采取的措施,有这么几个:

    一个是将开发区的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家知道,今年这个土地市场清理整顿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就是开发区,第二个是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第三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存在管理不到位,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不力。要求各地在调查的基础上,对违规的开发区进行整改,撤并一批开发区,据最近我们统计,我们已经清查出各类开发区5658个,名称也非常多,共有30几个名陈,已经撤并整合2036个,在国务院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中,开发区的整改撤并将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个措施是国土资源部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这个通知当中对开发区的清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违法土地规划的,要限期恢复,超规模的要坚决核减,违规的要进行整改撤并。

    第三个要配合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开发区管理的办法,要从根本上解决开发区的设立、审批和占用土地过多过乱的问题。

    主持人:有网友提出,今年12·4的主题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请问确定这一主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肖义舜(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欢迎各位参与法制宣传日的网上论坛活动,也感谢大家关注法制宣传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规划,将我国现行宪法发布实施日,也就是12月4号确定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是第三个全国法制宣传日。

    今年宣传日的主题之所以确定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为了更好的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三个代表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做到执政为民,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重要的方面就是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需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素质,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第二,为了更好的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明确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要落实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为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

    第三,我们把依法治国执政为民作为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就是为了把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人员的普法用法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于这几个方面的考虑我们是确定我们今天的主题是依法执政,执政为民。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贾春旺检察长指出,这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正确行使侦查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现在正试点,下一步怎样完善、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
    
    童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根据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各级检查机关从社会各界选择若干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水平高,监督能力强的人士,担任人民监督员,依照一定的程序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的范围主要是三种情况,就是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遇有以上三种情况必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监督。

    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的,二是撤销案件的,三是不做起诉处理的,之所以把这三种情况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主要考虑到逮捕是最严厉的形势措施,错案件和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带有终局性的决定,这些都属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拥有的实质性权利,这三个环节也是过去缺乏外部监督,发生问题较多的环节,对这三个环节进行角度,有利于发现查办案件中的突出问题,当然人民监督员发现案例侦查案件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案件进行审查评议,监督检查机关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对于刚才讲到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做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由办案的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出示主要证据,并做适用法律的说明,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经过评议表决后形成意见,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依照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在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就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今年8月,高检院部署了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试点工作,目前试点的进展情况总体上比较顺利,试点工作得到了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十个试点地区的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同志都对试点工作比较支持,有的还解决编制经费问题,各试点单位根据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截止目前,已经有十个省级检察院105个市级检察院和510个县级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人民监督员5198名,颁发证书2933名,进入监督程序的职务案件已经有85件,结案74件,其中人民监督员表决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5件,不同意的9件,对于人民监督员表决不同意的,检察机关均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查机关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行改革的重要探索,已经进行的试点情况表明,这项制度对于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办案质量意识,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和起诉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促进司法文明都具有积极的作用。谢谢网友。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出,目前出现的一些司法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有什么具体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这一现象。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司法腐败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各界人士对这个问题非常的关注。作为司法腐败座位一种社会现象,应该说,在法院系统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过对法院系统存在的司法腐败现象要做一个客观的分析:应当看到,我们整个法院系统,我们这支法官的队伍,从总体上讲还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从总体上讲,我们的司法也是公正的,审判效率也是比较高的。如果不是这样认为问题,我们每年受理的600多万件案件就办不出去,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当然,我们也不能回避矛盾,作为司法腐败现象,在法院系统确实是有的,虽然说从绝对人数上讲,与我们大约20来万法官相比,这些人是极少,但是正如我们所说的,一个老鼠屎,他会坏了一锅汤,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产生司法腐败的原因是什么呢,应该说,各界人士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个问题不好说是一个原因还是两个原因,应该是是多因一果,归纳这一类现象的时候,我想,恐怕是这么三种原因。

    一是经济原因。从目前讲,我们许多法院,或者数量较多的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的一些法院,经费是比较紧张的。现在我们经费稍微好一点的法院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除此之外,很多地区法院的经费都是不足的,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也是不高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有些法官可能会因为经济伤得原因产生腐败。当然,可能有一些网友会说,这些法官为什么不能做到贫贱不能移呢。从总体来讲,我们要求法官们做到贫贱不能移。但是,要要求所有的法官做到这一点是有困难的。 

    说到这一点后,就应当找第二个原因。就是主观的原因,或者是思想的原因。 如果说一个法官,他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他是一个思想品质比较优良的人,在经济困难的面前,他确实能够做到贫贱不能移。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同样是大学毕业,有的当律师了,有的当法官了,这些当法官的人可能还会认为自己业务素质不错,不亚于当律师的人。但收入一比较,悬殊了,产生一种心态上的不平衡,在此情况下,就可能会出现我为什么比他们拿的少呢?正确思想观念的薄弱,就可能产生出不好的念头,就伸出了一支不该伸的手。这就是思想方面的原因。 

    另外还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假如说我们的法律制度非常严密,每一个想贪的人,都必然被发现,必然被制裁,腐败现象也不会出现。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的社会才刚刚从一种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还是初步的。与这种社会相适应,我们的法律制度和其他方面的制度还不可能十分的完善,在治理司法腐败现象方面还有许多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还有很多路需要摸索。正因为这样,才会出现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搞起司法腐败来。 

    刚才有网友问了,应当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这一现象呢。我觉得应该建立一个机制,一个使很多司法人员无需贪、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机制。要建立这么一个机制,首先要让法院在经费上有足够的保证,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的法院,他们的经费很紧张的。如果经费问题解决了,法院不需要为办案经费犯愁,法官的生活待遇也有了充分的保障,我们的司法人员就从经济上解决了无须贪的问题。 

    第二就是解决不能贪的问题。就是说我们各行各业的制度包括我们的国家机关的法律制度、规章,应当严密,包括各种财会制度,都非常严密,使行贿和受贿的都难以下手,难以逾越制度关。那就使思想素质不高的人想贪业贪不了。 

    第三是不敢贪。除了严密的制度外,如果我们在法治的手段上能够有效地打击和惩治各种腐败行为,那就可能使一些试图想贪的人也因畏惧法律的制裁而不敢贪。 

    第四是不愿贪。这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最有效的手段。因为一个人只有有了良好的道德修养,从内心世界上排斥贪的想法,鄙视这种行为,他才会自觉的拒绝贪。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一种为法献身的精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又很有必要了。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真正成为一个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很高尚的人,只有树立了这样的信念,养成的这种浩然之气,各中邪气就难以入侵了。遏制司法腐败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 

    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这样的机制和体系。但是要建立这样的机制和体系,需要各行各业共同努力,需要各个国家机关共同配合,不是法院一家能够做到。因此遏制司法腐败是全社会的事,只有大家都来关心并认真做这件事,才能够做的好。前不久,我到德国访问,就得到一个启示,在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允许出庭的律师只有32个。这样的制度建立以后,对律师行贿的监督就容易了;与此同时,只有这么一些人可以出庭,业务没有问题,贿赂法官也就没有必要了。所以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现象,建立一个无需贪、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的机制,就应当从经济上、制度上和思想道德等多个层面入手才有可能。我就说这么一点,谢谢。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出,明年在卫生立法方面,想问一下卫生部有什么计划? 

   何昌龄(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助理巡视员):下一步在卫生立法方面,我们想主要搞这么几个项目,一个是目前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共同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发布的,到现在已经经过了十几年的时间,通过这次非典的防止工作当中,对这个法律总的来看,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制度建设还是基本上比较完善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们针对这个目前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这部法律进行一些修订。

    这是在法律方面。

    同时我们卫生部也正在组织一些专家研究制定卫生保健法,这个也在研究起草过程当中,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我们目前正在做的一个是对预防生物制品他的经营和使用的一个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已经报到国务院,由国务院正在审议,这个主要是规范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和使用过程当中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则。保证生物性制品在防治和保证人民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还有一个就是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条例,这个也是对现行的行政法规的修订,这个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可能要通过修订调整执法主体和公共场所监管的方式和责任等等方面进行一些修订。

    我们卫生部可能还要根据卫生防治工作的需要再研究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还有血吸虫病防治等等方面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呢,就是我们明年要做的立法的项目比较多,我想就不一一介绍了。主要我们侧重一个是,职业病防治法刚刚实施,那么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要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的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些规章的制定。

    同时还有配合行政法规的贯彻措施,对不符合行政法规定的规章进行清理和修订,主要我们想做这几个方面的工作。谢谢。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出,为了积极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我国将加大力度保护驰名商标专用权,请问,国家工商总局有哪些具体措施?

    任爱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过去我们只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加以保护,现在将在中国注册的或未在中国注册的持名商标就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有这么几项内容。

    第一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持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为了正确贯彻商标法,持名商标认定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持名商标,工商部门认定持名商标的权限,程序、环节以及认定持名商标需要提交的材料等等,关于认定权和环节问题,该规章规定,由国家工商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具体核定注册商标以及处理商标争议的过程中加以认定,也就是说个案认定,地方行政工商管理部门,尤其是市地州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保护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涉及到对商标持明商标认定的问题,由该工商局上报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予以认定,网友们如果要想了解该规定的详细内容,请查看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搜索相关的信息。谢谢。

    主持人:有网友提出,我们目前如何处理好发展解决和保护耕地的关系,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到侵犯?

    束伟星(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这个问题是一个老问题,说起来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是要真正做到,确实很难,我个人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从四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个,首先,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为内的土地,尽量少占耕地,除了铁路、公路等选址当中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要节约用地,能少用的,不能多用,能占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特别要禁止跑马占地和低效利用的现象。

    第三占用耕地的要实行占一补一,补充与相同占地相同的耕地,有条件的地方,对占用耕地的耕种层要进行过滤,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占用农民的承包地的,要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处理好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这个是法律的要求,如果真正做到这四个方面,我认为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应当说处理好了。谢谢网友。

    主持人:现在有一位网友提出,每天我们都进行大规模的普法宣传活动,但是,目前法制观念最淡薄,最需要普及的环节还是在农村,网友就提出,针对这部分问题,司法部采取了哪些措施?

    肖义舜(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这位网友提的问题非常重要,农民、农村的问题,事关改革的大事,没有农村的问题就没有全国的稳定,维护农村的大局,保障和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民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自198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规划,今年是四五普法工作的第三年,经过几年来的法制教育,以宪法为核心,以及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和宣传。各地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村入户,法制文娱等各种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使广大农民的法制关联和法律意识得到了较大提高,依法参与农村社会经济管理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

    当然由于经济状况文化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农村的普法工作确实有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法制建设,去年司法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意见,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要求各地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司法部和开展了创建民主法制村的示范活动,力求通过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为统筹浓香和农村的协调发展,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谢谢。

    主持人:现在一位网友提出,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保护的问题,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有哪些措施?

    任爱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感谢网友关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重申一下,国务院关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

    第一个,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五环标志,奥林匹克旗、歌。二,奥林匹克运动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旗、标志。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旗、标志。五、第29界奥林匹克组织会的名称徽旗,第29届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年第29界运动会,几期简称等标志。六、奥林匹克宪章和29届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运动会有关的标志,这是我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这样一个范围。

    那么关于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是这样规定的,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的这一个条例,工商总局也是制定了专门的一个规章,即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我们规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备案,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申请标志备案或申请标志许可备案,可以直接向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上,许可他人为商业使用标志的,应建立使用许可合同,并在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奥林匹克权利人,应当将使用合同附本报商标局备案。

    同时我们这个规章还对备案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做了具体的规定,并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在规章的权限范围内,规定的相应的处罚,谢谢。

    主持人:有一位网友提出河南某女法官判决法律无效是最近比较热门的话题之一,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看待?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这个问题是目前网上炒的比较热的问题。目前,从法院的正式渠道,我还没有看到过相关材料。所了解的情况也是从网上看到的。网上的材料是否都具有真实性,我在这里不敢下结论。同时,我也没有获得授权在这里发表正式看法,只是谈一点自己的印象和看法。

    通过我在网上看到的材料,我倒觉得目前这个案件本身和网友们的讨论已经超出了这个案件的范围了。我概括了一下,恐怕涉及到这几个问题: 

    第一,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第二涉及到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问题;第三,就涉及到上位法和下位法发生冲突以后怎么解决的问题;第四,涉及到法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第五,还涉及到法官罢免的条件问题;第六,涉及到法官罢免的程序问题。我觉得这些讨论,已经超出案件的本身,成为法制建设中都需要考虑的问题。 

    网友们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关心,作为一个法官我感到欣慰。不过,这个网友在问题中提到法官判决法律无效,这与我在网上看到的材料不太相同。我看到的材料是,该法官在判决书的主文里并没有判决法律无效的内容,而是在判决说理的时候,说到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的时候,下位法自然无效。另外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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