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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在践踏法律的信用(一)

        作者: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在各个领域,基本达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将“法制建设”为“法治建设”,并写入宪法之中,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提到了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在宣教之下,在未参与法律生活时,人们心目中认识的法是神圣的、至上、最高权威的。对法既敬畏、尊重,更是爱戴、推崇和信赖。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对法产生的是归属感和依恋感。但是人们在寻求社会正义的现实中,却被无情而又冷酷的大量事实,碰得头破血流,人们不但未能完全实际体会到法律的正义和信用,相反却因法律欺骗,而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并产生了对法律的蔑视和厌恶,法律的信用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局面的出现正是因从业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而造成的。
        一、表现在立法上对法律的践踏
          立法上的法律践踏,是一种抽象的践踏,创设良好不是践踏,而流于形式不能体现社会公众需求、主观愿望和感受的立法,就是法律启始的践踏。按说只有法律体现社会公众主体的要求,社会公众才会真正从内心珍视、爱护和信护法律,法律才真正具有权威性和神圣性。法律本是一种正义,但法律如果在制定之初不是体现良法的标准或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它已桎梏公民的权利成为恶法时,那么就践踏了法律的信用。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一行政法规,已和《立法法》第八条抵触,其合宪性令人质疑。《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完成其历史使命后,早应退出法律的舞台,可是目前仍被公安机关运用着。时下被炒得颇为时髦的立法听证,本来正如帕尔曼所说:“法律程序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1]通过听证方式让公众参与立法,可以达到公众利益法律化和法律的公众化。但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没有把公众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这样看来,立法者仍掌握着法律的话语霸权?因为公众存在和立法的距离,人们对法的信心和尊重便缺乏普 遍的法律情感,人们能达到真正从内心产生尊重到愿意为之献身的境地吗?立法上的践踏虽不像执法和司法那么直观,但它却为执法者执法提供了“有法可依”的理论依据。
        二、执法上对法律的践踏
          其实良法也只是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静态的正义,为法的价值实现提供了一个前提。而更重要的是“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为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2]其关键在于法律的公正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法律也必须要被公正的执行才能表现出来。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具体环节,有法必依是关键,执法必严是执法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执法者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是在践踏着法律,法律的存在就会流于形式,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现实中,不公正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以权徇情;公众权利难以保障,不法者不能严惩;更有甚者,执法者同违法者沆瀣一气的情况屡屡发生,甚至有些执法者直接成为了罪恶势力的保护伞。再有,地方保护泛滥,行政执法“诸侯式”割据,弄权者严重的法律工具主义破坏了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律不只是约束一般公民的,更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如果执法者视法律如儿戏,不尊重既定的规则,轻贱法律,又怎能要求普通百姓再信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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