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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

        作者:《法制日报》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依法行政是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方面,还要从每一件具体的行政行为做起。据了解,2003年,全国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107857件之多,其中作为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可谓凤毛麟角,习惯上往往是向法院呈交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后,便委托其内部法制部门人员出庭,法院判决后再坐听下属汇报。同时,由于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一把手”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使得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有了更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足够重视。因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法律观念和法律素质的高低,决定性地影响着行政机关执法的质量,行政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会更加有效地加深行政“一把手”对有关行政法规的理解和认识,这比仅仅坐听汇报来说,会对其所掌管的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第一,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可增强普法效果。
              行政法律占我国法律总数的比例约为3/4。除法律法规规章外,还有大量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法还处于时常变化之中。作为行政机关“一把手”,如果不注意学习法律,包括出庭应诉时的学习,就会对一些修改后的法规或新颁布的法规知之甚少,因此而出现的违法行政和在官司中败诉的现象时有发生。简举一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已近2年,但仍有个别被诉行政机关领导不知其中有举证期限仅为10日的规定,为此而败诉的行政机关不在少数,因为按法律规定的期限,逾期则视为没有证据。如果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那么在法庭被告席上的他,更能切肤感受到国家行政法制的进程。从其大脑中清理已废止的旧法,认识新立的法和修改变更后的法。再者,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就意味着他要与原告进行面对面的交锋,如果他对相关法律不甚了了,在庭审中就会十分被动。所以,他会在接到诉状时主动做好准备,找律师了解相关法规和证据等。这个准备和应诉过程都会极大地提高他的法律水平。司法部长张福森在“四五”普法报告中指出,“四五”普法的工作重点已不再是群众,而是各级官员,重点是官。并提到目前已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凡是人大任命的官员,在任命之前要进行法律资格考试,不合格者不予任命。这说明,领导干部的普法已成为重中之重。因此,笔者认为,要让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成为法律义务,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普法方式。
              第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能有效遏制特权思想。
              众所周知,在行政管理中,被管理者往往是弱势群体,而作为掌握着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则处于绝对的强者地位。而一旦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被写入法典,成为法定义务,它的意义就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变为更现实的平等,也在于它更能体现官民心理的平等。在面对面的法庭之上,原告可以将案情如实陈述,将所依法律呈到被告桌前。同时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现场答辩,可以发现自己掌管的行政机关在执法中的不足和疏漏。只有如此,法定代表人才能在众目睽睽之下,感受到败诉时的尴尬,同时,他也会体味到胜诉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可贵,体会到身为行政一把手,应该摒弃特权思想,真正做到施政为民,而不是以权压法,以势压人。从而使行政执法更加公正,更加民主。
              第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可缓解行政案件“执行难”。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或是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是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是确认违法、变更行政处罚、判决履行等。作为败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出庭,便很难理解败诉的真正所在,还自认为满身是理,法院在跟他过不去。于是尽管判决书送达生效,其主观上还是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或执行拖延,或设置执行障碍,甚至出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公然抗法的现象。而如果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在法庭上通过讲法摆理,他便会更清楚地理解官司输赢的根本原因,输也输的心服口服,自然少了霸气和败诉的怨气,执行判决时大多会主动配合。通过这样行政诉讼的良性循环,其他民商事案件如果需要行政机关协助查封、冻结、划拨等,他们一般都能积极配合,使案件尽快结案。
              不能否认,行政机关“一把手”整天政务缠身,大会小会不断。但笔者认为,忙政务、忙开会是行政工作,那么出庭也应当是一份更为严肃的行政工作。假使法定代表人确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不能出庭应诉,该特殊情况就应属立法中所规定的特例情形,在得到人民法院许可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副职出庭。综上所述,最关键的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始终别忘却自己工作的宗旨——那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果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一事放在国家进步与法治建设的大框架中来认识和实施,依法行政就会进一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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