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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正当防卫的时机问题

        作者:《黑龙江律师》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但公民在行使此项权利的时候,有个时机限制问题,提前防卫和过时防卫不受法律保护。可是现实情况又是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只有对正当防卫的适时性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正确认定,才能保证无辜者免受囹圄之苦,避免有罪者逍遥法外。
          下面结合几个具体案例,谈谈正当防卫的时机选择问题。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一天下班后约王某、张某、李某去某饭店喝酒。席间,刘某与张某因一小事争吵起来,刘某动手打了张某一拳,打得张某口鼻出血,张某顺手操起酒瓶向刘某砸去,刘某躲开。张某吃亏不服,跑进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欲砍刘某,被一起喝酒的王某拦住,这时李某也上前与王某一起劝拉张某。刘某乘机夺过 张某手中的菜刀向张某头部砍了一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幸被王某、李某及时拉开,才没有发生更严重的后果。张某经医院治疗,不久痊愈出院,法医鉴定为重伤。
          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拿刀在手,正在砍向刘某,应当认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刘某如不夺刀防卫,自身就有被刀砍的可能。因此刘某夺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反之,如果不及时进行防卫,合法权利就必然遭受侵害。从本案情况看,张某虽然拿刀在手,其随时可以砍向刘某,刘某无疑有受到伤害的危险。但这种危险只是一种可能性,处于两可之间,不一定必然发生,因有王某和李某的劝阻,张某并没有对刘某产生迫在眉睫的现实威胁。况且刘某夺下张某手中的菜刀以后,危险基本解除,再向张某头部砍去,就属于故意伤害,而不是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案例二:农村青年黄某在筹备婚事时向青年吴某借了五千元钱,双方言明待黄某结婚后还债。可是黄某尚未结婚,吴某就来讨债。黄某说等结婚后一定偿还,吴某不允,声称如不还钱就拿东西顶债,并要强行搬走黄某刚买的电视机。黄某不同意以物顶债,二人争吵起来。就在吴某上前要搬电视机时,被黄某一脚绊倒。吴某爬起来当胸打了黄某一拳,又顺手操起一根手杖,照黄某狠狠打去,被黄某夺下扔到一边。黄某又顺势一脚将吴某踢倒,又连续踢了两脚。吴某见打不过黄某,起身就往门外跑,边跑边说:“有种的,你等着。我不要钱了,要你的命。”没过几分钟,吴某找来了其兄吴甲,与吴某一起手拿菜刀、铁斧气势汹汹直奔黄家而来。黄某见势不妙,连忙把大门关上,可是吴氏兄弟几脚就把大门踹开。黄某意识到大祸就要临头,躲又不及,只得拼命抵挡了。就在吴甲手持铁斧闯进屋门时,黄某举起铁锹照吴甲头部砸去,当即将吴甲打昏在地。黄某怕吴氏兄弟苏醒过来不好对付,就跑到相隔不远的村委会治保主任家报案,说吴氏兄弟要杀他,被他用铁锹打昏在自家屋内,生死不明。治保主任连忙赶到黄家。这时黄家已聚集了不少人,大家七手八脚,连忙把吴氏兄弟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确诊吴氏兄弟均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法医鉴定均为重伤。
          对黄某打伤吴氏兄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黄某应定故意伤害罪。吴氏兄弟虽然手持凶器打上门来,可是尚未对黄某人身实施伤害行为。正当防卫应当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因此黄某的行为属于提前防卫,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吴氏兄弟手持凶器,破门而入,虽未伤及黄某,但其伤害已迫在眉睫,一触即发,其踹开大门,冲进屋内,应视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黄某在其人身遭伤害前,如不先为防卫,将失去防卫机会,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难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黄某的防卫行为是适时的,正当的。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对不法侵害是否可以先为防卫?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不法侵害是否势不可止,而非可行可止状态;二看不法侵害是否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即不法侵害虽未着手,但马上便会发生,如不及时防卫,将失去防卫机会,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具备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关于事后防卫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就不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事后防卫。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对不法侵害是否终止,也要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三:农村男青年于某与同村女青年兰某谈恋爱。由于二人感情不合,兰某表示不再与于某继续谈恋爱。于某怀疑兰某的妈妈从中作梗,便对兰某妈妈怀恨在心。一天,于某来到兰某家,逼兰某的妈妈当面表态同意兰某嫁给他,遭到兰某妈妈痛斥。于某怒不可遏,当即对兰某妈妈大打出手,将兰某妈妈打昏在地。其间兰某上前帮助妈妈打于某,也被于某打倒在地,无力反抗,大骂不止。于某解了恨,转身正要出门,这时住在隔壁的兰某哥哥兰甲听到吵架声急忙赶来。兰甲见母亲和妹妹被打,一时激愤,抓住正欲出门的于某当胸一拳,并将其踹倒,照其腹部狠踹数脚,踹得于某手捂腹部呻吟不止。兰甲急忙找车将其母亲和妹妹送往医院诊治,几日后痊愈,法医鉴定均为轻微伤。于某在他人帮助下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一侧肾破裂,手术摘除一肾,法医鉴定为重伤。
          对兰甲给于某造成的伤害如何认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兰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兰甲是为了保护其母其妹的人身安全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兰甲进屋时,侵害人于某虽然已经住手,但是并未离开现场,对兰家母、女的威胁并未消除。兰甲将其打倒在地,目的是为了其母、其妹免受于某再度侵害。因此兰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兰甲的行为属于事后防卫,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兰甲进屋时于某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法侵害已中止,其正欲出门时被兰甲抓住就打,其当时并没有对兰甲主动攻击,也没有再度伤害其母、其妹的迹象或意思表示。故兰甲的行为属事后防卫,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无疑是正确的。
          案例四:人贩子张某以招工为名把黑龙江某地一个农村女青年李某骗至我国南方一个偏僻的县城,欲将其卖到当地农村与人为妻。李某发现其阴谋后,想借机逃走,无奈张某对其控制很严,无法脱身,一天张酒足饭饱后将李某领进一个小旅馆住下了。当晚张某乘着酒兴将李某强奸。张某怕李某在其熟睡时乘机逃跑,临睡前特意用手铐子把李某的一只手锁在床头上。李担心其醒来再遭受蹂躏,就琢磨如何解脱。这时她借着窗马路上的灯光发现张某晚饭后切西瓜时丢在紧靠床边桌上的一把锋利的水果刀。她伸手抓过水果刀,用足了力气照张某的咽喉一刀割下去,割断其喉管,张某只挣扎几下便停止了呼吸。李某马上大声喊叫“来人!”,旅店值班人员冲进屋里,见此情景,马上报警。警车很快就来了,警察为李某打开手铐,将其拘留。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属故意杀人。因为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某睡熟时,显然不法侵害已经中止,此时对其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然睡着了,暂时中止了侵害行为,但并没有迹象表明放弃了对李某的侵害,而恰恰相反,种种迹象表明张某随时可以恢复不法侵害,并且李某已被张某锁住,其不法侵害呈持续状态。因此李某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用杀死侵害人的方式以制止不法侵害,既属迫不得已,也是合理合法,属于正当防卫。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认定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停止,应注意两点:
          1、不法侵害人是否放弃继续侵害意图。如果确有迹象表明侵害人明显放弃继续侵害意图,则不得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非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止,但必然继续发生,则可实施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人是否失去继续侵害能力。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保护合法权利免受非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者已失去侵害能力,则已排除对合法权利的安全威胁,也就没有继续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了。因此,对于已失去侵害能力的法侵害人不能继续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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