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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不许一准于律

        作者:《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来源:2014年08月19 日期:2014-08-19

          内容提要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内容,被全国上下所关注。但实践中仍存在着有法不依、令出多门、权大于法的个别情况。只有首先做到依法行政一准于律,才能彻底清除“人治”思想,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一准于律

          改革开放20 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较之以往也有了根本的变化,广大公民在物质生活日益改善的同时,法律意识普遍增强,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为我们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并在近日闭幕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将这一纲领写进了宪法。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依法治国”的纲领的实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如《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以聘请律师。这一规定为律师的提前介入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后,常常人为地设置许多障碍,不是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宜见”为由,就是要有从侦查机关负责人直到办案人的签字,即使被批准会见还要附上“只能见30分钟”或“须有侦查机关人员在场”的字样。从法律上讲,犯罪嫌疑人见律师,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律师会见的时间限制,但侦查机关却仅凭内部规定的各种土政策来约束律师,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种侵犯。对律师会见加以时间限制,必然使律师的会见工作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常常连主要的犯罪事实尚未说清就已到规定时间了,更不要说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这样一来,就使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流于形式。
        调查取证难确是律师界公认的现实。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有调查取证权,然而实践中很多部门硬是以内部规定来阻碍律师行使该项权利。例如到医院取证,公检法三家都有权调取病人病例,但很多医院就是不许律师调取(复印)病人病例。问其原因,“公检法调病历上面有文件规定,但没有文件规定允许律师调取病历”。无独有偶,律师在银行的调查取证权也被剥夺,银行拒绝律师的理由非常简单:内部有文件。致使律师代理的许多经济案件不能顺利办理,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更令人深思的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曾播出某地法官故意利用职权错判的事,记者问其为什么故意错判,是因为不懂法吗?回答的却是:法院领导让我怎么判我就怎么判。可见在很多部门领导甚至是执法人员的心目中,政府文件和领导的指示俨然要比法律的地位还高。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现象的发生呢?令出多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现在我们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几乎每家都有内部的文件,在本部门内部上行下效,人们心目中还没有树立起“法律为唯一行为准则”这一理念,在大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都觉得法律离其工作内容太远,而内部文件的规定则是最为重要的,只要按内部规定做事, 就没毛病。上述种种现象反映出一个问题,在我国,法律要真正成为社会各阶层人员的唯一行为准则,除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之外,迅速有效地改变令出多门这种现象,实现依法行政,应当是解决此弊的重要手段。
        一、依法行政,需一准于律
        “一准于律”,是我国著名的历史事件“商鞅变法”的核心内容。战国时的秦国政令横行,统治者治理国家以人治为主随意性很大,使社会陷入混乱。商鞅提出“凡事一准于律”,即“将法律作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唯一准则”,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空前繁荣的今天,再提“一准于律”仍有其必要性。其一,目前有些部门的内部文件规定,已经干扰了法律的正确有效执行。将其加以规范,统一于法律规定无疑更有利于各部门协调一致,提高效率;其二,改变人们心中法律失衡的地位,需要人们树立以法律为行为准则的观念,依法治国纲领的实施,需要人们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人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必将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其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经济活动中贯彻“一准于律”有利于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凡事“一准于律”有充分的可能性。其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我国自上而下的确立“一准于律”树立了榜样;其二,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一准于律”提供了优越的客观环境;其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为实现“一准于律”创造了好时机。依法行政,“一准于律”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有必要也一定能实现。
        二、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贯彻“一准于律”的思维革命
        从哲学角度讲,现象反映本质,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唯内部文件及领导意志为准的现象反映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心中“人治”高于“法治”的观念。而要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必须先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法治的观念,要每个人都明确:不管是谁,不论做什么事,都要依法而行,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将是一场思维革命。从某种角度讲,贯彻“一准于律”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观念,就是人们心中的人治观念与法治观念的斗争。要取得这场革命的胜利,其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将条块分割的各部门内部文件进行一场清理,统一于法律之下,做到有法可依;其二,在全社会的大环境下,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政治工作来做,确实贯彻依法治国的纲领,使每一个部门严格做到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三,进一步普及法制教育,动员社会各阶层的力量进行法律宣传,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深入人心,搬掉人们心中“人治高于一切”的大石,解放人们的“法治思想”,这将是最根本的。可以说人们“法治”观念的上升直至深深扎根,将从本质上影响到依法治国纲领的实现。
        三、依法行政,凡事“一准于律”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统得多、管得死,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作用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如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市场经济活动需要法律来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贯彻“一准于律”的思想,能够很好地理顺各部门、各层次的管理关系,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法治发展状况表明,凡事“一准于律”、依法行政,并不会削弱政府机构的职权,相反更有利于对社会经济的宏观管理。美国有50多个州,各州都有自己的法律,但由于其司法制度与办案程序相同,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所以反而大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虽与美国不同,但其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那就是将统一的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行政的思想落到实处,真正地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那样必将会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巨大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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