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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案件审批制度

日期:2014-04-17

 

 

一、 案件受理,由本所主任或主任秘书负责审批。

二、 律师办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严禁私自收案。

 三、 受案律师填写《案件审批表》,写明简要案情。

四、 与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商定委托合同内容。

五、 委托人签字后与受案律师同到审批人处审批。

六、 律师费的缓、减、免,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

七、 案件受理费、手续费由审批人最终审核批准。

八、 审批人审批时发现不合理条款可以要求改正。

九、 审批人审批时有权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的条款。

十、 审批人审批时应当将案件及委托人登入微机。

十一、审核批准后,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到财务交款。

十二、财务根据核定金额收取相应费用,出具收据。

十三、承办律师持审批表及收费手续办理办案手续。

十四、办理案件手续后,委托人应持有合同及收据。

十五、律师应当接受所内分配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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