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承办律师必须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疑难案件上报四楼秘书处由其组织律师集体讨论。
三、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 、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 、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复杂民事案件;
3 、标的额超过 1000 万元的较复杂案件;
4 、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较复杂行政案件;
5 、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 、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四、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 、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 、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 、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对于提请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律师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报四楼秘书处,由其在三日内组织该专业组律师进行研讨。
六、案件讨论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案件讨论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承办律师记入卷宗。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
七、承办律师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出现明显观点错误,导致当事人投诉的,由承办律师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退费责任及给所内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