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所律师与国际律师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阔视野,提高素质,增强本所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为了使本所选派人员出国、出境考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本所选派出国、出境考察的人员,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所接受境外律师协会或有关部门邀请,派员出访考察的,由本所统一组团。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出国访问的计划。该计划包括:出访目的、出访地、出访人员、经费预算。
年度出访计划在执行中如需修改,由主任提出,合伙人会议通过。
年度计划中没有涉及的临时性出访,由主任提出建议名单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五条 本所选派出国、出境人员的原则
1、 组团原则
本所自行组团的,团长由本所指定的资深律师担任。团员由本所律师及律师管理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2、 选派律师的原则
(1)在本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的,或者是本所的合伙人且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2)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热情支持并积极参加本所的工作;
(3)符合考察项目的要求。
第六条 本所选派出国(境)考察人员的程序
1、律师自愿报名、填写报名表;
2、本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提出拟选名单,报合伙人会议确定。
3、出访人员确定之后,报有关部门批准。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出国(境)手续。
4、在必要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可以通过传真或电话记录方式进行表决。
第七条 因考察发生的公共开支(包括机场建设税、礼品、宴请等)由本所负担。
出访人员的费用(承接单位的报价),根据考察内容由本所主任确定个人及单位负担比例,但本所为个人支付的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此费用从出国考察补助金中支付。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